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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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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升進口車輛排放標準
 
    【特訊】為從源頭限制高污染車輛進口,持續改善本澳道路空氣質素、保障居民健康和配合控車政策,環境保護局聯同交通事務局按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及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之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檢討,進一步提升進口新汽車及摩托車之尾氣排放要求,並分別經第257/2018號及第25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修改上述法規之附件。
    其中進口新汽車方面,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將輕型汽油車標準由相當於歐盟四期提升至相當於歐盟六期水平;柴油車標準由相當於歐盟四期提升至相當於歐盟五期水平;並增加重型天然氣車排放標準須符合相當於歐盟五期水平;而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方面則主要將本澳現時採用的中國內地三輪摩托車標準(氣缸容積>50 cm3)由中國第II階段提升至中國第III階段水平;
    有關批示於本年11月20日起生效,並對於批示公佈之日前已向外地訂購原標準車輛的情況訂定過渡安排,惟進口實體須於批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交通局提交所需文件,則在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二百七十日內仍可適用原標準。
    另外,為持續優化推廣使用環保車輛和配合控車政策,政府跨部門小組對環保車輛稅務優惠措施進行檢討,經綜合分析澳門環保車輛的相關數據、汽車科技的發展、車輛燃料效率提升及本澳實際情況後,經第25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提升 「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表二的燃料效率限值,進一步收窄稅務優惠的範圍,達到更佳的環保效益。有關批示於本年11月20日起生效,並對於批示公佈之日前已接受消費者訂購未進口的原標準車輛之情況訂定過渡安排,惟進口者須於批示生效後十五日內向交通局提交所需文件,則在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一百八十日內仍可適用原標準。
    因天鴿風災導致車輛損毀,且符合第10/2018號法律《取得機動車輛特別稅務優惠》規定條件的車主,於2020年8月13日前取得符合原環保排放標準的新機動車輛,仍然適用《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六條第三款的環保車輛稅務優惠。為讓相關業界清晰了解批示的執行及需提交的文件內容,環保局、交通局及財政局向業界舉行講解會,以便其能更好地遵守有關要求及向考慮購買環保車輛的消費者講解注意事宜。而就上述批示過渡期內提交文件詳情和相關事宜,亦可瀏覽交通局網頁(www.dsat.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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