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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8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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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圖則或當局核准圖則重建可豁免印花稅
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完討論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律草案,建議按原有圖則或工務局核准圖則的重建工程可獲稅務優惠,危樓、工務局核准拆卸的樓宇、行政長官訂定因對澳門社會發展有利或保存文化遺產及其他依法拆卸重建的樓宇,可豁免財產轉移印花稅、取得印花稅、公證及登記手續費。另外,法案建議重建樓宇的發展商豁免取得印花稅,其他稅費先繳後退,而業權人在重建後取得物業亦豁免相關稅費,但若在重建後三年內轉移不動產,業權人所獲的稅務優惠都失效。
    昨午行政會在政府總部多功能廳舉行新聞發佈會,發言人梁慶庭、財政局局長容光亮出席介紹《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律草案內容。
    梁慶庭表示,為對符合公共衛生或安全、促進澳門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的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依法作出的樓宇拆卸及重建給予稅務優惠,以減低重建成本及減輕業權人的負擔,並加快都市更新的工作,經聽取社會及都市更新委員會的意見及建議後,制訂了《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稅務優惠制度適用於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進行驗樓後,將其評定為殘危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而拆卸及重建的樓宇,或由該局核准拆卸計劃的樓宇;行政長官訂定因有利澳門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而拆卸及重建的樓宇;以及其他依法作出的樓宇拆卸及重建。
    「重建」是指遵照原有的圖則或按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圖則在同一地點進行新的建築工程。法案建議發展商因取得或承諾取得將拆卸的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所有權,豁免繳納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下稱「取得印花稅」),但發展商須自取得將拆卸的樓宇之日起三年內完成重建樓宇的地基工程。
    同時,為保障業權人的利益,建議對發展商採取先繳後退的制度,退還財產移轉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須繳納的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完成重建工程的發展商須在重建樓宇獲發使用准照且將新不動產移轉予已拆卸不動產的最後業權人,方可申請退還相關稅款。
    法案規定,上述業權人如從發展商取得或承諾取得已重建或正在重建的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相關物權,均獲豁免繳納取得印花稅、財產移轉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須繳納的印花稅以及公證及登記手續費。相關不動產的實用面積增幅限制為百分之十,且不動產的數目、用途和所在樓宇的所有權制度亦設有限制。
    法案建議,在樓宇被上述主管實體訂定拆卸及重建或樓宇拆卸計劃被核准前成為相關不動產的業權人,如於其後兩年內,因移轉或承諾移轉該等不動產的所有權予發展商而繳納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可申請退還稅款。此外,業權人自豁免繳稅許可日或重建樓宇的使用准照發出日起三年內移轉不動產的所有權或相關物權,相關稅務優惠即告失效,但基於繼承而移轉者除外。
    梁慶庭表示,業權人把物業交給發展商重建,重建後又從發展商取得物業,過程中會被徵稅,但實際上沒有真正轉移物業,因此有合理性考慮適當的稅務政策,希望重建順利開展,而相關豁免的稅費,佔特區政府收益的比例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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