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商廈揭企圖走私龍蝦
五店舖起出未經檢疫食材
【特訊】海關日前在北區某商業大廈揭發有人企圖走私活龍蝦出境,拘捕一名本澳男子,起出一百一十公斤活龍蝦。另外,海關聯同市政署查獲五間店舖,起出一批未經檢疫的食材。
本月五日,海關派員對市內工商業大廈進行巡查及收集情報;同時對工商業大廈內單位進行查訪,核對貨物之進口文件,執行清關後審查監管措施。巡查期間,關員發現北區某工商業大廈一個正在營業的單位有可疑,於單位內查獲一名男負責人(本澳居民,二十二歲),發現八箱鮮活龍蝦共一百一十公斤,價值約五萬澳門元,全數不具備進口申報文件。該名負責人承認企圖將涉案貨物偷運至內地,逃避珠澳兩地對正常貿易活動的監管。海關已根據《對外貿易法》之相關規定提起行政違法程序,有關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科處十萬澳門元罰款,被查獲的貨物亦會充公由於涉案單位未具備營業許可證明文件,海關交由財政局跟進處理。
另外,本月五及六日,海關聯同市政署於聯合打擊收集、售賣及使用未經檢驗檢疫鮮活食品的店舖或食肆,於不同區份查獲五間店舖,起出查獲未經檢疫食材,包括根莖蔬菜類共十六點七公斤、加工食品及雪糕一百二十七件、鴨血塊共十二盒及盤菜二百五十份。經調查,有店舖負責人承認自行將未經檢疫食材從內地市場攜帶過關,再徒步運返店內作加工經營之用。另有店舖負責人稱,指使店內員工將未經檢疫食材從內地攜帶回澳作店內加工經營之用。
該五店負責人分別為澳門及內地居民,海關對其中三人以違反《對外貿易法》之相關規定作出起訴。另外,市政署對該五人以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作出起訴並扣押涉案食材,如構成犯罪,最高可被判處五年徒刑或被科處最高六百日罰金;如相關行為屬行政違法,將可被科處五萬至六十萬澳門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