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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3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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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完討論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建議包括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其報名將不被接納。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期望法案送交立法會後,可在年底前獲細則性通過,對於被指判定為不具參選資格不得聲明異議,張永春強調,並沒有凌駕基本法中居民有參選資格的條文,肯定沒有違反基本法。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完善和優化行政長官選舉的管理流程,特區政府經分析及研究公開諮詢期間所收集的意見,並充分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制定本法案。
    張永春指出,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規定:增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參選和出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參考《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不得為外國議會或政府的成員。規定上述人士須簽署並提交真誠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者則不得參選。
    二、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並在法案中列舉判斷的標準。訂明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審查被提名人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根據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提起司法上訴。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報名將不被接納。將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改為常設機構,以便持續跟進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是否符合法定資格,並及時作出喪失委員資格的決定。
    三、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訂明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將構成刑事犯罪。規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在娛樂場內執行職務的工作人員須在選舉中遵守中立義務。完善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罰則,將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訂明《行政長官選舉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作出的犯罪行為,包括使用脅迫及欺詐手段影響選舉、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以及賄選等。訂明法人以及其他等同實體的刑事責任。取消投票時須使用投票權證明書的規定,以及為更好地組織選舉程序,將行政公職局的部分職權交由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行使。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將建議規範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條件,若被審定為不具被選資格,不可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對於不可上訴的做法會否違反基本法,張永春強調,不論諮詢修法建議或現時提交的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的法律草案,均沒有凌駕基本法中居民有參選資格的條文,百分百肯定不存在違反基本法的情況。
    被問到有意見質疑政府在諮詢期忽視反對聲音,張永春表示,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曾展開四十五天公開諮詢,共收集到超過二千份建議,當中逾九成意見均對選舉法修改表示認同,反對的意見低於百份之三點五,希望社會明白,政府尊重所有不同的意見,但需視乎主流意見作取捨,而針對反對的意見,均會深入思考和了解,以便法律能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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