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國家秘密法文本改為五項
【特訊】立法會一常會繼續與政府討論《保守國家秘密法》,新文本建議行政長官關於確定國家秘密的權限,由最初文本的三項改為五項。另外,新文本增加內容,明確按照法律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可訂為國家秘密,例如其他法律訂明需刊登公報或經過公開程序等。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稱,法案未有具體生效日期,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通過,將訂立待生效時間,以便讓政府部門準備和宣傳有關法律。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官員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會議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新工作文本。
新文本建議行政長官關於確定國家秘密的權限,由最初文本的三項改為五項,包括確定國家秘密的事項、訂定及延長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訂定及變更解密的條件、作出保密決定、根據法律第五章規定確認屬於國家秘密事項及解除保密的義務。上述五項權限不得授予他人。
李靜儀稱,與初文本一樣,行政長官具權限把八大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但經聽取委員會及立法會顧問意見,法案更清晰,法律規定必須對外公開的事項不得定為國家秘密,舉例如其他法律訂明需刊登公報或經過公開程序等。
委員會並關注定密的標示,李靜儀引述政府介妱,將來會公開定密的標示,標示包括有中葡文的「國家秘密」字樣、定密日期等資訊,讓接觸到國家秘密載體或文件的人士,清晰是屬於國家秘密內容及需遵循的法律。
李靜儀引述政府稱,新文本仍未載明具體的生效日期,法案討論成熟時會訂明生效日期,若在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通過,將訂立待生效時間,以便讓政府部門準備和宣傳有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