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須先取法定漏水報告
【特訊】立法會一常會簽署《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意見書。法案最終文本建議申請人在申請仲裁前,需先取得法定滲漏水報告,與懷疑滲漏源的住戶協商,法案亦清晰和增加內容,申請仲裁時除了提交證據及單位識別資料,亦要指出請求事項內容。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舉行會議,《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簽署意見書。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在會後稱,法案最終文本有一定修改,建議申請人在申請必要仲裁前,需先取得法定滲漏水報告,與懷疑滲漏源的住戶協商,而若無法告知另一方,需張貼相關內容才屬完成告知。
李靜儀稱,法案亦清晰和增加內容,申請仲裁時除了提交證據及單位識別資料,亦要指出請求事項內容;仲裁庭如屬取代滲漏水檢測同意或判處進入單位維修同意的情況,仲裁裁決須指出自願履行期,若沒履行則規定檢查或施工情況,委員會認為條文平衡私隱及入屋權利。
政府強調法案適用在樓宇及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或獨立單位,委員會亦希望日後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繼續保留,發揮協調角色,法案若通過後,需時訂定仲裁負擔、仲裁庭指定仲裁機構、訂定相關程序等,因此估計將在九月起生效,她目前難以評估生效後出現的個案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