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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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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反間諜法修訂草案提請人大常委會議三審
六方面行為擬定為間諜行為
如參加間諜組織或接受間諜組織任務等

    【中新社北京4月24日電】(記者 黃鈺欽)反間諜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三審。
    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完善關於網絡間諜的規定,明確網絡間諜的行為方式: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草案三審稿明確,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一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二是,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
    三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以及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或者策動、引誘、脅迫、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四是,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針對國家機關、涉密單位或者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等的網絡攻擊、侵入、干擾、控制、破壞等活動;
    五是,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
    六是,進行其他間諜活動。
    此外,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平衡反間諜工作與保護個人、組織合法權益之間的關係,加強在反間諜工作中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例如,草案明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祗能在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才能適用查驗、查閱、調取等措施,避免權力濫用。涉及間諜行為的網絡信息內容或者網絡攻擊等風險已經消除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作出恢復相關傳輸和服務的決定。
    據瞭解,反間諜法是規範和保障反間諜鬥爭的專門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發揮重要作用。現行反間諜法前身是1993年制定的國家安全法,主要規定的是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方面的職責。2014年,在原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修訂出台了反間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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