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同禁售期16年 冀允許親朋無償居住
立法會首次審議夾屋法
【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首次細則性審議《夾屋法》法案。三常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法案列明夾屋的單位用途與經屋相同,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家團自住。委員會認同夾屋設十六年禁售期,但自住規定不應局限於業主及其家團成員,應允許他們的其他親人和朋友無償居住。
立法會三常會首次會議討論《夾屋法》法案。主席黃顯輝表示,三常會委員較關注夾心房屋與整體房策之間的關係,亦關注到應否定期就本澳房屋情況進行研究及調查,有機地組織本澳整體房策。
黃顯輝指出,會上亦討論到第一至第十一條條文,當中委員較關注的是法案的目的,並與現時《經屋法》作比較,發現無論是《經屋法》抑或《社屋法》,就相關居民作出定義,如《經屋法》定義提及是為協助處於特別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澳門居民,《社屋法》則是針對經濟狀況薄弱的居民,但《夾屋法》則僅提及是協助特區居民。三常會認為《夾屋法》的目的條文中未有訂下一個定義,冀政府說明。
「單位的用途」條文方面,《夾屋法》與《經屋法》條文一致,但有委員質疑為何兩法條文完全一致,因為經屋有別於夾屋,而夾屋是私樓,委員認同夾屋十六年禁售期內用作自住,不能出租或有償予其他人使用,但關注為何只局限於業主及其家團自住,而不能包括家團的其他親人,或為何不包括業主的朋友,應允許他們的其他親人和朋友無償居住。
另外,委員會亦關注到申請人為何設有年齡下限,亦對申請人的身處澳門日子的條件規定抱有疑問,當中要求申請人一年身處澳門一百八十三日的內容,是否包括深合區甚至是大灣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