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審議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
安全負責人或需人格審查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與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審議《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重大危險品用戶有特定義務,包括設具備適當資格及專業經驗且常居地為澳門的安全負責人,有關資格或將以指引或行政法規訂定。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昨與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審議《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消防局局長梁毓森以視像方式參與會議。閉門會議逾兩小時,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會上討論政府於4月提交的最新文本,當中涉及修改及新引入條文。
陳澤武指,會上討論到重大危險品用戶的特定義務,重大危險品用戶定義為其經營的設施規模較大、危險品數量較多,如油庫和石油氣儲存庫等。政府代表解釋,由於相關場所可能成為恐怖分子襲擊的目標,場所需遵守相關義務,包括由場所最高管理層確立及制定預防嚴重事故政策,每年製作並向政府提交安全報告,並設具備適當資格及專業經驗的安全負責人,且常居地為澳門。
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稱,若政府認為該名安全負責人不符合資格,可以反對由他負責,而替代人的資格亦要政府認可。至於現行方式,他稱現時已要求具適當資格的安全負責人,消防局與相關場所保持溝通,將來會按法律嚴格執行。
至於如何定義適當資格的專業人士,陳澤武稱不是通過准照,且不會在此法訂定,政府亦稱沒有學歷要求,而是按經驗,或會以指引或行政法規訂定,但政府無詳細解釋。而他個人理解,因相關場所可能成為恐怖分子襲擊的目標,或會審查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