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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客酒店強姦賭伴判囚三年三個月
【特訊】甲於2023年9月26日入境澳門並入住某間酒店。同日下午,甲與丙因在該酒店的娛樂場同一賭桌賭博而結識。丙應甲的提議合資賭博,並與甲各出資10,000.00港元,最終輸掉10,000.00港元。當日22時許,丙向甲稱疲累,欲返回自己租住的酒店休息,於是表示要取回屬於丙的上述餘下之合賭資本即5,000.00港元籌碼,但甲不願返還,反而要求丙前往甲租住的酒店房間聊天。丙起初拒絕,但為了取回上述5,000.00港元籌碼,只好答應甲的要求,與甲一起前往酒店房間。兩人進入房間後,甲要求丙做其女朋友及睡在房間。丙拒絕甲的要求,惟甲重覆相似的要求兩至三次。丙多次拒絕後,甲突然用雙手捉住丙的兩手手腕,將丙壓在沙發上,其後更用力扯開丙的衣服,強吻丙的身體,不停撫摸丙的胸部,並用手指插入丙的下體反覆抽插。丙乘甲鬆懈之際用力推開甲,之後便立即慌忙逃離房間。
甲的上述暴力行為導致丙上衣左側吊帶被扯斷,右鎖骨、雙臂及左手尾指拳骨位置有抓痕或紅印,雙上肢可見多處分散的瘀傷,約需要兩日時間康復。同日22時52分,頭髮凌亂的丙哭著快步離開房間並前往電梯等候區。甲緊隨阻止丙離開。電梯到達後,甲強行推丙進入電梯,並一直與丙說話,但丙沒有理會。當電梯抵達大堂樓層,丙立即離開電梯,而甲則尾隨其後並捉著其手臂,丙不斷掙脫,但仍被甲強行拉到大堂的沙發,甲仍一直強行觸碰丙,丙掙脫但不果,最終在娛樂場保安員介入下,甲才放開丙。
其後,丙報警求助。檢察院對甲的行為提出控訴後將案件移送初級法院。經審理,初級法院裁定甲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強姦罪”,判處3年3個月徒刑,並向丙支付5,000.00港元的財產損害賠償和30,000.00澳門元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甲不服上述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確認有關裁判,甲仍不服,針對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在本案中並未發現可介入變更刑罰。
綜上,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參閱終審法院第54/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