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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6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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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志涉瀆職案二審改判囚24年

   【特訊】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及瀆職案第二階段審理,今日 (17日)上午在中級法院宣判。在首階段案件被判囚 21年的第一被告江志,聯同次階段案件罪名成立,改為被判囚 24年;第二被告何金明被判囚 15年;第三被告蔡秀英被判囚 16年 9個月;第四被告關凱倫獲判無罪。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指出,中級法院今日對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受賄及瀆職的刑事案件(中級法院第321/2025號)作出宣判。合議庭判決如下:第一被告江志觸犯:六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3年徒刑;五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每項判處2年徒刑;一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判處1年徒刑。以上十二罪並罰,合共判處12年徒刑。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於第639/2023號案件所科處的徒刑作並罰,合共判處第一被告江志24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二被告何金明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黑社會罪,判處10年徒刑;四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2年6個月徒刑;三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每項判處1年6個月徒刑。以上八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二被告何金明15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三被告蔡秀英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判處1年6個月徒刑;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一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判處6個月徒刑。以上三罪並罰,合共判處3年徒刑。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於第639/2023號案件所科處的徒刑作並罰,合共判處第三被告蔡秀英16年9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而第四被告關凱倫所有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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