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指出,在廉政公署向行政長官呈交《關於益隆炮竹廠土地置換事件的調查報告》之後,行政長官在2016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跟進關於氹仔益隆炮竹廠換地承諾的問題。2017年4月24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命令收回益隆炮竹廠內七個地段的土地。土地工務運輸局土地管理廳透過受權在2017年5月25日通知相關土地的占用人Sociedade de Desenvolvimento Predial Baía da Nossa Senhora da Esperança S.A.(下稱上訴人)在60天內遷出土地。上述七個地段土地分別被命名為R1、R2、R3、R4、R5、R6、R7,位於氹仔益隆炮竹廠內,為益隆炮竹廠的組成部分。其中R1、R3、R4、R6、R7均在1986年被宣告解除租賃批給;R2在1986年被宣告批給失效;R5在1993年被宣告解除租賃批給。上訴人針對上述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行為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性司法上訴,但被該法院在2020年4月23日的判決裁定理由不成立。上訴人遂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裁判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