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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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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天內曾到外國內地港台居民禁入本澳
修改公告堵塞規避漏洞

    【特訊】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的傳播,《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廿二)日刊登兩項行政長官批示,自二○二○年十二月廿三日零時起,所有在入境前廿一天內曾經到過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的中國內地、香港和台灣地區居民,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以及第1/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廿三條,第廿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廿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頒佈了第24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42/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基於公共利益,尤其是防治疾病、緊急救援,以及維持澳門正常運作或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例外情況,衛生當局可豁免上款所指人士遵守有關的措施。
    此外,為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在澳門的傳播,自二○二○年十二月廿三日零時起,不擁有中國內地、香港和台灣地區居民身份的非本地居民,倘在入境前廿一天在內地逗留,且屬家庭團聚或其他與澳門有密切聯繫的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入境。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公佈,考慮到有部份人士可透過在內地隔離十四天而規避回澳隔離廿一天的可能性,為堵塞漏洞,嚴防疫情,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修改第08/A/SS/2020號公告及第09/A/SS/2020號公告,自二○二○年十二月廿一日廿二時起,所有在入境前廿一天內曾經到過中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的人士、或曾經到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廿一天醫學觀察的措施。上述措施適用於正在接受醫學觀察的人士,而已在本公告生效前在本地或中國內地結束為期十四天的醫學觀察者,需接受嚴格的自我健康管理直至在本澳或內地入境後第廿一天且第二十天的新冠病毒檢測結果為陰性為止,期間出入境時需持有四十八小時內作出的核酸陰性檢測報告。
    應變協調中心提醒,內地低風險地區人士來澳,維持無須隔離醫學觀察,可自由往來;而針對入境前十四天內曾到過台灣地區的措施亦維持不變。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加強防疫措施,是因應全球疫情變化、英國出現傳播力增強70%的變種病毒,加拿大、德國、荷蘭、比利時、奧地利及意大利先後宣布暫停往返英國的飛機航班,比利時同時停止往返倫敦的歐洲之星高速火車。同時,多個地方報導完成十四天醫學觀察後才出現症狀的確診個案,香港近日亦疫情持續。而最新的防疫措施,只是把過往十四天醫學觀察加七天自我健康管理的措施變成廿一天指定地點醫學觀察,完成廿一天醫學觀察人士在本澳和返回內地均無須再進行七天自我健康管理。其目的是把風險減到最低,減少隔離人士將病毒傳染給家人和社區的風險,因此希望來自不同地區人士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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