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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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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參與工會不可被解僱資方質疑只維護僱員
工會法諮詢勞資立場各異

    【特訊】《工會法》首場公眾諮詢會昨日舉行,有與會者建議具體列明禁止歧視的條文,包括參與工會不可被降職或解僱。亦有市民認為,老闆可能會動用自己的權力,去誘導與其關係較好的員工、親屬或「黃馬褂」等去操控工會,擔心無法保障僱員的權益。
    《工會法》現正公開諮詢,並於昨日在世貿中心蓮花廳舉行首場公眾諮詢會,約有六十多人出席。
    勞工局局長黃志雄致辭時表示,為了逐步完善勞動範疇法律法規,並從整體社會的長遠發展考慮,適宜以循序漸進的方式,透過專門法律,對僱員組織和參加工會的相關權益作出規範,以明確規範工會的法律地位、組成及運作,以及工會的權利與義務。政府經考慮現有的法律規範、本澳社會狀況、現有僱員團體的結社情況,及參考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規定,擬備《工會法》的公開諮詢文本,諮詢期至十二月十四日。
    他表示,澳門的穩步發展,一直有賴各行各業、各僱主僱員的共同努力,而現行《澳門基本法》、《民法典》、《結社權規範》等系列的法律,已明確規範及保障居民的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和自由。《工會法》作為勞動範疇的重大立法項目,一直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諮詢期開始後,社會各界有不少人士已就諮詢文本的內容作出評論及發表意見。他冀藉著多場公眾諮詢會,向社會大眾進一步說明諮詢文本的內容,並收集大家的意見及建議。
    工聯多名議員均贊成《工會法》,但並非完全同意文本內容,其中李靜儀認為,不應對公務員、公用事業機構和醫療人員等參與結社和工會設限,又指出工會不只有爭議權,亦應提供培訓和促進職安健等。亦有與會者建議具體列明禁止歧視的條文,包括參與工會不可被降職或解僱。
    陳女士認為,澳門勞資關係和諧,反對設立工會法,並質疑只為保障各工會組織團體,具有政治目的。多名商界團體代表就質疑,諮詢文本條文只維護僱員,未能平衡勞資雙方利益,其中工商聯會代表提出疑問,若出現勞方誣告僱主會如何處理,例如惡意鼓吹罷工會否負上刑責。
    市民陳先生指出,老闆可能會動用自己的權力,去誘導與其關係較好的員工、親屬或「黃馬褂」等去操控工會,擔心無法保障僱員的權益。勞工局解釋,文本建議工會據位人不可為企業所委任的經營代表、或與企業負責人存在配偶特定親等內的親屬關係。對於有與會者認為企業工會僅限一個,數量太少。勞工局表示,若企業內有太多工會,不利勞資溝通,而企業工會並非只先到先得,工會地位的確立會考量包括所代表的僱員數量。
    《工會法》諮詢文本建議,公共行政人員、醫療人員及公用事業機構僱員行使工會權利時需受適當規範,社會擔憂他們無法參加工會及行使權利。黃志雄表示,須謹慎考慮公共行政人員行使工會權利的範圍,以確保公共行政人員的權利與公共利益之間能取得平衡。經參考比較法資料,認為適宜對公共行政人員行使工會的權利設適當的規範。
    有與會者問及工會能否登記成為選民?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回應時表示,工會是社團的一種,可登記成為法人選民,具備投票資格,但工會經費不能用作立法會選舉捐款。另外,有居民關注工會與一般社團的差別,陳穎芝表示,工會是社團的一種,社團可基於福利或聯誼性質成立,而工會的職能為行使集體協商、代表僱員處理勞資糾紛及對勞動範疇立法提供意見等,故建議工會須作登記,與一般社團作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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