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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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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豪涉加重違強調不認同有關指控
立會周四研究中止其職務
    【特訊】立法議員蘇嘉豪因涉嫌加重違令,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應法院要求,將於11月16日開會研究是否中止他的議員職務,以及是否許可他出庭應訊,否則刑事程序就必須暫停,直至議員任期結束。而根據立法會議員章程,議員如被判處監禁30天以上,經全體會議決定,將喪失議員資格。蘇嘉豪回應指,尊重立法會和法院的既有程序,但強調不認同有關指控。治安警察局強調,此次執法完全合理合法、公平公正。
    議員蘇嘉豪因涉嫌加重違令,立法會應初級法院第四刑事法庭法官張穎彤要求,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將於11月16日開會研究是否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及是否許可他出庭應訊。最遲於20日向大會提交意見書,大會聽取意見後將擇日開會,以不記名方式議決是否暫停他的的議員職務。
    蘇嘉豪涉嫌於去年5月,在要求特區政府撤回澳門基金會資助暨南大學1億元人民幣建設校舍的遊行後,在行政長官官邸外非法集會,因沒按警方指示離開,觸犯加重違令罪。有關案件將於11月28日公開審判聽證。
     根據立法會議員章程,議員如涉及可處分不超過3年刑期的刑事案,審理案件的法官需通知立法會,由立法會決定是否許可中止議員職務,法官也需取得立法會許可議員出庭應訊,否則刑事程序就必須暫停,直至議員任期結束。根據《基本法》81條,議員如在澳門特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30天以上,經全體會議決定,將喪失議員資格。
    蘇嘉豪在社交網站回應指,「暨大一億」遊行後,包括他在內的數人自行前往特首官邸遞信,惟無人接收。期間他被指「非法集會」,警方要求離開並聲稱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直至他們將信件摺成紙飛機放入官邸後和平散去。蘇嘉豪強調遞信是遊行結束後的自由活動,既無標語,更無擴音設備,絕不屬於集會性質。
他表示,尊重立法會和法院的既有程序,但強調他一直不認同有加重違令罪的指控,當時他們依法表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意見,卻遭治安當局濫權起訴,明顯是遏制和侵犯《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利。
    另外,治安警察局發出新聞稿強調,此次事件的執法工作完全是依法依程序、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所有警員的表現也是理性克制,同時符合警方對所有同類事件的執法方式。而且,蘇嘉豪當時仍未表示參選立法會,因此,局方當時的執法工作完全與其現在的立法議員身份無關。
    而檢察院亦發出新聞稿指,社會對立法議員蘇嘉豪涉嫌觸犯刑事法律被檢察院控訴並將接受初級法院審判一事多有評論,考慮該案已在初級法院定出庭審日期而脫離司法保密範疇,為保障公眾對該一案件的知情權,檢察院公佈案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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