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卅四人 部份人員身份依法保密
國安委秘書處設五廳

【特訊】政府制訂行政法規規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及運作,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秘書處下設五個廳,編制共三十四人,除行政長官任命的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助理秘書長外,其他人員身份均依法保密不作公布。
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根據立法會前日剛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內容,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下稱“秘書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向國安委主席負責,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
為配合及落實有關內容,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一、秘書處的性質及職責;二、秘書處的機關及附屬單位,包括秘書長、副秘書長、助理秘書長,以及政策研究廳、風險防控廳、聯絡協調廳、宣傳教育廳及綜合保障廳的職權;三、秘書處的人員編制、財政負擔、保密;四、原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檔案及卷宗轉移至秘書處;五、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的條文;六、修改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的條文,以廢止司法警察局保安廳與秘書處重疊的職權,並相應撤銷“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法規將與上述法案同日公佈,並於公佈翌日起生效。
黃少澤進一步指出,政府以法律形式規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其中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的秘書處,向國安委主席負責,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秘書處編制共三十四人,設有秘書長(由保安司司長兼任)、兩名副秘書長、兩名助理秘書長,由行政長官任命,名單將會公布;下設政策研究廳、風險防控廳、聯絡協調廳、宣傳教育廳及綜合保障廳,涉及五廳長和二十四位人員,他們的身份均依法保密不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