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單車停泊合法位被搬至禁泊地點
政府建議移離者罰款1500元


【特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新文本,建議若有人將他人已停泊在合法泊位的車輛移離到禁止泊車地點,將被罰款一千五百澳門元。另外,文本亦調整多項交通違規行為的罰款,包括在巴士站前後十米以內泊車的罰則調升至九百元等。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討論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在會後稱,文本新增建議若有人將他人已停泊在合法泊位的車輛移離到禁止泊車地點,將被罰款一千五百澳門元。李靜儀稱,過往亦都有這些投訴,警方都說他們是有執罰,或者收到這方面的投訴,就是我部車被人移離了這個合法泊車的地點,變成我禁止泊車,移走了我部車這樣的情況。警方他們稱會調查,即我想他們會多手段,即有時有人說被抄牌,但可能是被人移走車輛,警方都說會進行調查,即可能是多方式,看看會否找到證據,證明他們的車輛曾被移走,過往都有進行過跟進調查。
巴士站違泊將罰九百元
文本同時新增條款,建議車輛在特定情況下需使用危險警示燈,例如車輛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危機,或因天氣、環境因素需慢駛及車輛被拖吊等情況,違反者將被罰款六百元。另外,文本建議調整多項交通違規行為的罰款,其中包括在巴士站前後十米以內泊車的罰則,由現行罰款三百元調升至九百元,同時對於違反車輛安全距離、不當使用聲響信號及慢駛,相關罰款均建議調升三百元。
李靜儀稱,關於慢駛部分有兩個情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都有提到,一個情節是車輛行車速度不應緩慢至無理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這是一個情況;第二是違反規定的最低車速限制。警方都有介紹他們會視情況,例如是很暢通的道路,並不是因交通塞車令車輛很慢,其實道路很暢通的,但你很不合理地車輛是非常緩慢,無理阻礙其他道路使用者,或者你低過標示了的即規定的最低車速的限制。李靜儀稱,會上有不少委員關注新文本在實際執法上的可行性及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