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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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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者須為本澳永久性居民 禁售期16年
夾屋草案將送立會審議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草案,並即將送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夾屋申請人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前十年內不得或不曾在本澳擁有物業。申請人以評分排序,價格則以相鄰區域私樓價格作一定比例折扣去計算。同時,夾屋十六年內不可轉讓,期限屆滿後,須向政府繳付一定比例補價方可出售。房屋局表示,夾屋與經屋的性質最大分別是,夾屋具有投資性,可流入私人市場。
    行政會發言人兼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回應居民的住屋需要,逐步落實五階梯房屋政策,特區政府於二零二零年底就「夾心階層住房方案」進行公開諮詢,並於去年四月公佈諮詢總結報告,今年一月份發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用途房屋政策研究》報告。經綜合分析,特區政府制定《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推出僅為澳門居民自住用途的夾心房屋,作為在經濟房屋和私人房屋之間一種新的置業途徑,協助居民解決住房問題。
    法案建議,夾屋申請人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連同家團申請人須年滿十八歲,個人申請人須年滿二十三歲;申請前十年內不得或不曾在本澳擁有物業;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須遵守收入及資產限額。曾經取得夾心房屋、經濟房屋或曾為《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的貸款補貼制度》(俗稱「四厘利息補貼」)受益人,不得申請夾心房屋。
    法案建議建立評分排序制度,訂定評分時尤其須考慮的因素,包括家團結構及人數、家團組成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人數或比例等;而確定排序名單的有效期在供申請的單位預約出售完畢後終止。
    至於夾屋售價,建議將以相鄰區域私人住宅樓宇價格作一定比例折扣計算,售價及補價比率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與此同時,設十六年不可轉讓期限,期限屆滿後,須在房屋局不行使優先權的情況下並由業主繳付補價,方可首次出售單位,首次及其後的出售均須售予澳門永久性居民。
    法案建議設立大型設備維修基金。為應付未來對樓宇共同部分進行大型維修的需要,設定由相當於倘須依法支付的估算溢價金及建築成本的總和的百分之二的款項組成。該款項由發展者承擔,並須於樓宇分層所有權憑證確定登記前將款項存入為此目的而設立的帳戶內。
    同時,建議訂定處罰制度。提供虛假聲明者,按刑法規定予以處罰,且訂立的合同均屬無效。在行政違法行為方面,如將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他人居住、無合理解釋而自單位交付使用之日起每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或將單位作部分出租等,科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最高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經屋與夾屋的最大分別是性質,「經屋永遠姓經」,而夾屋具投資性,可流入私人市場。若未來申請人轉售夾屋,須按當初購入時政府提供的折扣補回差價,舉例申請人以七折購入夾屋, 十六年後再以一百萬元出售,需向政府補回三成即三十萬元作差價;若二手買家再轉售,則毋須再補差價。
    至於申請家團的收入及資產限額,山禮度稱,收入下限將按照經屋申請收入上限 百分之五十,而收入上限則高於經屋申請上限百分之大。他又稱,評分原則稍後再訂定,相信不會與經屋一樣,但會更多考慮年青人的因素,夾屋面積將較經屋稍大,價格亦稍貴,但仍較私樓平。他又稱,偉龍馬路將興建首棟夾屋,爭取明年上半年完成建設方案,屆時才可知道供應數量及何時申請。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行政法規草案,將樓宇維修基金的監管實體由行政長官改為運輸工務司司長,並新增有關個人資料處理的規定。法規公布翌日起生效。山禮度表示,樓宇維修基金平均一年資助約四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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