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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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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人員學歷營運場所設施保障學生安全
政府建議立法規管補習場所

    【特訊】政府建議立法規管包括補習社在內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法案建議,在課餘時間同時向5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場所,必須獲教青局發出准照後方可運作,且營運場所及設施須設於與教學輔助活動相符並保障學生安全、身心健康的場所。法案並建議調整發出准照的程序、規範中心人員學歷及資格要求、監管場所提供的膳食及接送服務、規管補習活動的運作時間及規範處罰制度等,並建議訂定一站式發牌程序,以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准照發出程序及監察制度。
    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規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法令實施已超過二十三年,隨着澳門社會以及教育制度的持續發展和進步,市民、家長、業界和教育界對中心的運作亦提出加強監管和規範管理的要求。
    另外,隨着社會發展,雙職家庭變得普遍,社會對課餘託管服務需求不斷增加,而有關服務一直未有法定制度監管。政府透過公開諮詢收集意見後,考慮到學生的安全及對相關服務日趨殷切的需求,建議透過立法將課餘託管服務的監管納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的職責範圍。為此,特區政府制定《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案。
    法案建議,在課餘時間同時向五名或以上的學生提供教學輔助服務的私人實體的場所,必須獲教育及青年發展局發出准照後方可運作,且中心的營運場所及設施須設於與教學輔助活動相符並保障學生安全、身心健康的場所。法案並調整發出准照的程序、規範中心人員學歷及資格要求、監管場所提供的膳食及接送服務、規管補習活動的運作時間及規範處罰制度等。此外,法案建議訂定一站式發牌程序,以建立一個更為完善的准照發出程序及監察制度。
    教青局代局長龔志明表示,《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法案建議將優化對補習社的收費監管,補習社未來需要將收費通報教青局,並需於識別牌列出各項收費,調整收費亦需提前30天通報,亦會要求補習社與家長共同訂定清晰協議,包括收費及退費方式等。
    人員學歷方面,龔志明稱,法案建議協調員至少需具備高中學歷,學習輔助員學歷需較輔助對象學歷高;又稱未來課餘托管將納入補習社其中1項服務,法案建議新增托管員一職,負責補習中心的生活照顧秩序管理,相關人員需具小學或以上學歷,否則需完成教青局提供的專門培訓。
    龔志明稱,未來將對補習社內從事各種業務人員設預先審查制度,若相關人員曾觸犯販毒、家暴或性犯罪等部分罪行,或曾被處以3年以上徒刑,將不能在補習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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