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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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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獲一般性通過

    【特訊】立法會一般性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案針對司法訴訟案件,嘗試以非司法人員介入,加快程序並和諧解決事件,由於是新的嘗試,考慮到處理可信性,對家事調解員有一定專業要求。
    立法會全體大會一般性通過《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建議引入「訴前調解制度」,訂明包括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等特定家事案件,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程序前,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完成後如仍需訴諸法院,可憑社工局發出的調解證明書提起訴訟或聲請。
    會上十名發言議員主要關注家事調解員的資格規範和專業性等。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引入特定家事案件「訴前調解制度」是新嘗試,沒先例可循,未知實際操作和效益是否如立法預期,因此整個制度設計上需更謹慎。
    張永春指出,考慮到調解工作的可信性和便利人員管理,法案明確家事調解員需由社工局指定社工職務範疇的公共行政人員,或持有社工註冊證並具備合適經驗的民間社工擔任。當局會在新法執行一段時間後再作檢討,視乎情況考慮是否需擴展家事協調員資格範圍。
    政府數據顯示,近年涉及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每年約二百多宗。針對家事調解員資格和工作量問題,社會工作局局長韓衛表示,每年社工局和民間機構處理家庭個案逾五千宗,現時社工局家庭重案組社工有十四人,經常處理重度家庭危機個案,具有專業家庭輔導技巧和能力;民間符合法案規範的註冊社工有逾一千名,具有專業認證。
    韓衛認為,未來若每年增加二百宗特定家事案件,雖然會增加工作量,但仍可應付。
張永春重申,家事案件具親屬倫理及可修復等特性,宜用更和諧的方式解決。張永春解釋,現時包括訴訟離婚等特定家事案件是由司法官作調解和審結,角色存在衝突,有司法官反映在家庭關係調解上,專業範疇和經驗均未必有長期接觸家庭糾紛的社工經驗豐富,因此政府收集司法機關、律師、社團等意見後,決定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張永春又稱,「訴前調解制度」屬強制性調解,但不是要求「強制性成功」,原意是減少衝突,保持家庭和諧,細節留待日後細則性審議時討論。
    另外,立法會細則性通過《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建議明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法案規定無線頻譜的頻率,以指配方式分配,下調投考無線電操作員能力考試年齡要求至十六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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