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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7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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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原市長黃國興
嚴重受賄獲刑12年

      【香港中通社9月25日電】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25日公開宣判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原市長黃興國受賄案,對被告人黃興國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300萬元人民幣。
    人民日報25日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副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天津市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03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興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到案後能够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檢舉揭發他人違紀線索,經查證屬實;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中國經濟網等媒體報道,黃興國,男,漢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其主政天津期間,最為公衆聚焦的事件是2015年“8.12”天津大爆炸。中國國務院調查組去年2月認定,此次事故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等問題,並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進行通報批評,責成其向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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