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及鉑金貨品出售制度明年生效


【特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十九日)細則性討論並通過《黃金及鉑金貨品的出售制度》法案。該法案由政府於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提交予立法會,於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四日全體會議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後,由第二常設委員會進行細則性審議及分析。
目前,本澳規範黃金出售的制度由第1/2003法律《黃金商品化法律》規範,由於上述法律已無法滿足現實需要,所以政府提交法案,重新制定規範金飾貨品的銷售制度,並廢止第1/2003號法律。首先,法案擴大了制度的適用範圍,將原本只對黃金貨品進行規範,擴展至對鉑金製品及包金鍍金製品一併作出規範,務求以法律制度增強社會對澳門貴金屬製品市場的信心。
其次,法案將黃金“足金”的純度標準由原來不低於千分之九百九十,調整為不低於千份之九百九十九,同時將鉑金“足鉑金”純度標準訂定為不低於千分之九百九十,以便對標鄰近地區標準,提升金飾行業的競爭力。
另一方面,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法案規定經營者在出售金飾製品時,應嚴格按照法案規定作出說明和標示,以免產生誤導甚至欺詐的情況出現。此外,由於第1/2003號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處罰金額已過時,且沒有對違法行為制定配套的執行機制,所以法案因應實際情況加大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並制定專門執行制度,以利有關法律的實施。法案將於二零二七年一月一日生效。另外,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社會保障制度和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法案明確在處理雙層式社保制度權益時,將澳門居民在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的期間亦計算為居澳期間,並建議合作區醫療機構發出的醫生證明,可以用作申請疾病津貼。
修法後,涉及在合作區居住等居民提出的聲請個案,將由社保行政管理委員會審批,政府預計審批時間較以往縮短五天,初步預計央積金約二千人因修法而受惠,涉及預算開支一千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