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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7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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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澳門青年內地創業稅務負擔的建議
    中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生效後,對有關非居民收入及所得稅的規定有了更清楚的評定及徵收。一家外商從投資國內企業所取得的收入必須在國內先透過源泉扣繳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新企業所得稅規定:幾乎所有的收入,包括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都在此項稅務範圍。中國一般與他國簽署的雙邊稅收協議中,所得稅的扣繳稅率不超過10%。
    為減輕港澳企業到內地投資的負擔,中央政府與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署了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香港於2006年簽署了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所得稅扣繳稅率可低至5%。澳門亦於2009年更新了2003年簽署的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使所得稅的扣繳稅率最多可減至5%。另外,澳門特區政府更於2016年7月,在北京簽署了《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三議定書,降低了有關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的所得稅扣繳稅率由7%降至5%,有助提升本澳在融資租賃產業發展的競爭力,促進澳門特色金融方面的發展。
    雖然內地和澳門已簽署了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但是對於本澳青年創業者來說,在內地創業的稅務成本仍要比澳門高得多。內地創業需要承擔一般企業所得稅25%和一定的營業稅(約5%),總的稅務負擔要比澳門重,對本澳青年在內地創業構成了重大的負擔和壓力。因此,為支持青年創新創業,進一步降低本澳青年前往內地創業的成本,提出以下建議:
    1.建議出台針對澳門青年創業的稅務優惠政策。有針對性地為在內地創業的本澳青年減低或免徵預提所得稅,使他們在內地創業所賺取的利潤回流本澳時,能減少或不需支付更多的稅費,從而鼓勵本澳青年在內地創業。
    2.建議在專項產業如融資租賃外,對澳資企業實行全面的調整預提所得稅至最高不超過5%的稅率,以利加速澳門企業的區域合作步伐。
    3.還可以加一條力度較大的建議:為鼓勵澳門企業向内地長期投資,對投資期超過5年(或10年)的項目收益免徵預提税。
                                       崔世平 梁維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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