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關注網絡網紅廣告規管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下午繼續審議《廣告法》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兆佳會後引述政府表示,法案主要規管對象為商業廣告,不論發佈主體是否為企業,只要內容涉及商品促銷或與盈利相關,即受法案規管。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廣告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等與會。委員會關注網絡廣告如何規管,委員會主席葉兆佳會後引述政府解釋,受規管的網絡廣告所推廣的商品銷售、交易和交付等需與澳門有直接關聯,而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發布者的營業場所、住所、聯絡地址和電話屬澳門。委員會基本認同。
委員會亦關注網紅在社交平台介紹產品是否屬廣告,葉兆佳引述政府代表稱,倘網紅與企業簽訂合同明確在平台上推銷產品,屬廣告行為;若網紅僅在平台分享個人體驗,則未必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廣告。
法案建議新增以未成年人作為廣告宣傳對象的規範,葉兆佳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參考內地相關經驗,明確不可發布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廣告,以及嚴禁透過廣告誘導未成年人,促使他們要求父母購買有關商品。委員會認同相關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