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補充規定
聘任領導廳長應從緊接下級選拔

【特訊】特區政府訂定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訂明除法定情況外,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的下級中選拔,聘任處長則應從已合格完成相應資格課程的人員中選拔。而為確保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及客觀性,法規引入第三方意見機制。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配合第9/2025號法律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的修改,特區政府制定該行政法規,訂定有關補充性規定。
法規訂明除法定情況外,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而聘任處長則應從已合格完成相應資格課程的人員中選拔,有關資格課程的教學安排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同時,為確保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及客觀性,法規引入第三方意見機制,在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應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而監督實體在續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亦須重新審視有關人員是否仍符合任職條件,尤其是應具備的公民品德和專業能力,如任期內具勸誡紀錄,作出續任批示須對此適當說明理由。法規將與第9/2025號法律同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公職局局長梁穎妍表示,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補充規定訂明,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除法定情況外,包括在其他部門曾經擔任相同或較高職級的公務員,可適用直接調任領導及廳長,而非必須從下級選拔。
至於聘任處長需完成資格培訓課程。梁穎妍稱,政府在處長級別引入資格培訓課程,希望培訓進入特區管治梯隊人才,有關培訓課程過去已舉辦五屆,培訓了一百三十九人,當中近三成已經提拔成為管治梯隊。培訓課程主要是針對處長的核心能力,以能力培養為重心,強調實用性,以脫崗的方式開展,設有考核機制,不須重複培訓。她又稱,會總結過去五屆培訓課程經驗、各個部門對課程的意見,相應調整課程,例如課時方面。
對於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需聽取行政公職局意見,梁穎妍表示,當局會從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提供意見,對建議委任人員的能力、工作經驗作綜合評價,公職局會掌握各公務員在任職過程中的訊息,例如曾否被提起紀律處分,本身有沒有影響委任的負面資料。當局會結合掌握所得訊息,以獨立第三方客觀分析,作為政府委任決定的參考。
僱主支付產假報酬補貼延長
另外,為配合鼓勵生育政策,繼續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特區政府制定《修改第34/2024號行政法規〈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行政法規,將第34/2024號行政法規《僱主支付產假報酬的補貼計劃》規定的補貼期間延長一年,即合資格僱主依法向於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分娩或其他情況的本地女性僱員支付產假報酬後,可於指定期間內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最多可獲發相等於僱員十四日基本報酬的補貼。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勞工局局長陳元童表示,截至上月底,接獲一百一十三宗產假報酬補貼申請,當中八十六宗完成審批,涉及七十九名僱主,已發放金額近八十一萬元。
他又稱,補貼計劃屬臨時措施,當局已委託第三方機構研究調升產假天數,預料在完成公開諮詢後,明年進入立法程序。至於具體的產假天數調整,以及產假報酬補貼會否轉為恆常化措施,特區政府將結合社會和經濟發展實際情況研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