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設為主頁收藏本頁
社交網站:
當前報章2024年06月22日
今日導讀
本報新聞
字體: 放大 還原 縮小
中國懲「獨」措施不涉廣大台胞
公安部官員指出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香港中通社6月21日電】6月2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針對《意見》出台後,有的台灣同胞或將對未來參與兩岸交流產生一些顧慮。中國國務院台辦發言人陳斌華表示,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犯罪分子、維護國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國通行做法。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陳斌華指出,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意見》從標題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以及他們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
  陳斌華指出,“台獨”是導致台灣兵凶戰危、民眾利益受損的最大禍源,只有依法嚴懲“台獨”分裂犯罪,台灣同胞才能安享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紅利,才能過上和平安寧的好日子。
  陳斌華強調,大陸始終尊重、關愛、造福台灣同胞,熱誠歡迎支持廣大台灣同胞參與兩岸各領域交流合作,共享中國式現代化發展機遇。希望廣大台灣同胞堅守民族大義,順應歷史大勢,充分認清“台獨”分裂的極端危害性、破壞性,站在歷史正確的一邊,堅決反對“台獨”分裂和外來干涉,以實際行動維護台海和平穩定和自身安全福祉,與大陸同胞攜手共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美好未來。奉勸“台獨”頑固分子在懲“獨”法網和刑事利劍面前,盡早認清形勢、趕緊懸崖勒馬、盡快痛改前非。
    【中新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 林世雄)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孫萍21日在北京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相關規定,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死刑,其追訴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訴期限已過,按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然可以依法追訴。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務院台辦和相關部門當天聯合舉辦專題發佈會,介紹解讀這份司法文件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文。孫萍在發佈會上應詢時作上述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馬岩在發佈會上回答有關提問時指出,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在刑法分則中列在第一章,屬於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台獨”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因此《意見》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立場,具體可以概括為“三個嚴”,即“嚴密法網”“嚴格追責”“嚴厲懲處”。
  據馬岩介紹,《意見》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意見》辦理。
  他還指出,《意見》規定,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馬岩強調,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依法從嚴懲處,是就總體而言的。在堅持總體從嚴基礎上,《意見》也作了一些從寬規定,以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昔日新聞
今日推薦
友情鏈接
聯繫我們
Email:sengpou@macau.ctm.net
sengpou888@gmail.com
電話:編輯部 28574294  廣告部 28938387 
 
圖文傳真:28388192 28316404
 
地址:澳門 蓬萊新巷 9號 地下二樓

本報逢週六休假、週日無報 (如遇特殊情況則另行公佈)

如遇颱風,晚上至凌晨時份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將停刋一天

特別假期為:1月1日   春節初一、二、三    5月1日   10月2日。
(
 是日休假翌日無報。)

星報首頁 | 昔日新聞 | 各項專版 | 廣告業務 | 報社簡介 | 澳門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