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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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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宇失修要關注 業主有責促維修
    樓宇安全關係到千家萬戶,定期保養維修樓宇,既可保障樓宇的安全使用,亦可營造良好居住環境,從而提升樓宇價值。一旦發現樓宇呈現失修跡象,盡快對樓宇進行檢查及維修是業權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失修樓宇須編製《樓宇狀況報告》
    根據《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自樓宇入伙滿十年及往後每五年,或當樓宇出現失修跡象時,業權人須主動對樓宇進行維修和保養,以保持樓宇安全而良好的使用條件。倘失修位置涉及樓宇共同部分,應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承擔有關的維修保養責任,透過聘請合資格的專業人士對失修情況進行評估及執行樓宇的維修保養工作。
    現時土地工務局對失修樓宇的處理機制,主要是透過日常巡查、市民投訴或其他部門轉介,派員到現場對樓宇狀況進行檢查,從而對樓宇的失修狀況作出初步評估,並制訂對應的跟進處理方式。
    倘樓宇呈現缺乏保養的跡象,局方會通知業權人於期限內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對樓宇進行檢查並編製《樓宇狀況報告》,將失修部分進行記錄並提供解決方案,從而協助業權人了解自身樓宇的當前狀況,及時對樓宇進行維修保養。《樓宇狀況報告》的編寫指引可參閱土地工務局網頁“公開資料”中“制度及指引”欄目( https://www.dsscu.gov.mo/zh/publicinfo/guideline-1)。
    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跟進樓宇維修
    倘樓宇出現明顯的失修以至殘危狀況,局方會依職權對樓宇進行檢驗,繕立《檢驗筆錄》,並將檢驗結果通知業權人。業權人須遵守局方命令,於期限內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編製工程計劃,對樓宇進行維修、加固、局部拆卸或全部拆卸。
    當發現樓宇有即時倒塌危險或嚴重危害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局方可即時要求業權人或由局方進行所需的工程,以保障公共安全;若由政府執行清拆工作,業權人須承擔相關費用。
    倘業權人不按上述要求執行,將受到行政處罰,包括不於期限內提交《樓宇狀況報告》,自然人可被罰款澳門元2,500元至5萬元,法人可被罰款澳門元5,000元至10萬元;不在指定期間內進行或完成相關維修或拆卸工程,自然人可被罰款澳門元5,000元至20萬元,法人可被罰款澳門元15,000元至50萬元。
    作為樓宇的日常使用人,業權人對樓宇的狀況有切身的感受,若發現樓宇出現異常,應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進行檢查。若因樓宇失修,出現外牆飾面、窗戶或凸出物脫落而導致第三者受到財物損害或人身傷亡,業權人或須承擔相關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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