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 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
行政會完成討論兩項草案

【特訊】政府規範未來醫療人員實習錄取、修讀條件、實習期、評核方案及最終考核,由醫專會編配醫療人員在機構或場所的實習名單;15類醫療人員的實習考核將採用持續評核及最後評核,兩個評核的平均分為最後成績,經醫專會確認後會刊登政府公報。至於醫療人員的職業紀律程序,由醫專會屬下的紀律委員會針對可能構成違反職業紀律行為的事實提起紀律程序,紀律委員會委任 三人組成預審機關,在編製報告後,將卷宗交予委員會審閱並決議,由衛生局局長作最後決定,利害關係人可就決議提起必要上訴。
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行政法規草案。為配合《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有必要訂定醫療人員實習錄取制度、修讀條件、實習期、評核方案及制度、最後考核,以及實習的其他運作條件及規則。
法規訂定實習錄取程序,按《制度》獲准辦理資格認可臨時登記的利害關係人,並獲錄取進行實習。醫療專業委員會將編配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同時,法規就十五類醫療人員的實習方案及評核制度進行規範,將採用持續評核及最後評核的制度。實習員通過持續評核後,方可進行最後評核。
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為持續評核得分及最後評核得分的平均數,成績名單由醫療專業委員會確認並公佈於《公報》內。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行政法規草案。為配合《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有必要就醫療人員職業紀律程序作出規範。
醫療專業委員會下的紀律委員會在獲悉任何有可能構成違反職業紀律行為的事實後,依職權提起有關紀律程序,並委任一個由三名具適當能力且與嫌疑人從事相同職業的醫療人員,或由兩名上指醫療人員和一名公共行政當局法律範疇的高級技術員組成的預審機關。
法規規定職業紀律程序的各個階段。預審機關編製報告後,將卷宗交予委員會審閱並作出決議,並由衛生局局長對紀律程序作出最後決定。就上訴機制,利害關係人對預審機關的決議,可向紀律委員會提起必要上訴;倘被駁回,可向醫療專業委員會全會提起必要上訴;而對醫療專業委員會全會的決議,則可提起司法上訴。
另外,對衛生局局長作出的處罰決定,嫌疑人可根據一般規定提起司法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