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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7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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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儘快修訂《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的建議
    本建議題目是“儘快修訂《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以下簡稱《免稅規定》)。 我將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彙報。
    一、《免稅規定》的由來
    2002年6月、 根據國務院對《財政部關於國家文物局和國有博物館接受境外捐贈和追索歸還的我國文物入境免除進口稅收的請示》批復精神、 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制定並印發了《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境外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的中國文物進口免稅暫行辦法》 (財稅 [2002] 81號,以下簡稱《免稅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接受境外機構、個人捐贈、歸還的和從境外追索等方式獲得的中國文物進口免征關稅、進口環節加值稅、消費稅。"(見《免稅辦法》第二條) 這些"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關接受文物入境免稅的申請、 應在15日內、 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並通知申請單位。"(見《免稅辦法》第六條)。
    2009年1月、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經國務院批准、 予以公佈施行 (公告2009年第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印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接受境外捐贈、歸還和從境外追索的中國文物進口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稅 [2002] 81號) 經國務院批准同時停止執行。
    這就是當前執行的《免稅規定》的由來。
    二、現行《免稅規定》在適用物件上存在不周延的問題
     對比2002年出臺的《免稅辦法》和2009年出臺的《免稅規定》,可以發現新版《免稅規定》明顯存在適用物件不周延的問題。 具體分析如下:
    原《免稅辦法》適用于所有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雖然對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沒有作更為具體的界定,但是明確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有關接受文物入境免稅的申請」,也就是說,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即國家文物局)可以認定申請單位是否屬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從法理上講,一切從事文物收藏的國有單位均適用于本《免稅辦法 》,因此在適用範圍上是周延的。
    而新版《免稅規定》將適用物件由「國有文物收藏單位」變更為「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並且在第三條中進一步明確:「本規定所稱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是指:(一)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相關部門所屬的國有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及美術館(以下簡稱省級以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 (二)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 」同時提出:「省級以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的名單,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公告的形式發佈。 ”
    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到「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這一改變,從概念本身看,將「收藏單位」的外延由「國有文物」變更為「國有公益性」,鑒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一般均為「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可知收藏單位的內涵擴大了。 也就是說公益性收藏單位的適用物件應該大於文物收藏單位的適用物件。
    然而,在《免稅規定》生效後的次年,即2010年1月4日,根據《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進口藏品免稅暫行規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第2號)的規定,國財政部會同國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公佈了享受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省級以上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名單(第一批)。 該名單列出了包括省級以上的公立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合計176家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 至今再未增補,也沒有規定如何進行增補。 這就意味著,將原本應該適用于所有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的《免稅規定》,實際縮減為僅僅適用于清單中的這176家單位。 然而,法理上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何止千萬?試問,僅僅高校圖書館和博物館,全國何止千家,哪一家公立大學的圖書館、博物館不是國有的公益性的收藏單位?這176家清單單位之外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怎麼辦?截止目前,沒有任何辦法!在接收境外文物捐贈時,不得不支付高達17%的進口關稅。
    三、具體建議
    國家不可能也不必要一次性將全部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都識別清楚,但是在當前文化大繁榮、大發展的時代背景下,在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日益增加的情況下,僅僅公示備案176家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並且已經7年多未再增補,其不合理也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提出3點建議:
    1.儘快出臺《免稅規定》的實施細則,制定明確的操作辦法,讓尚未進入清單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可以有正常管道申報、審核、增補為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
    2.恢復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家文物局)對「清單」之外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以接受境外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等方式進口的藏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加值稅、消費稅」的審核職能,以保障《免稅規定》在適用物件上的概念周延。
    3.對以高等院校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為代表的、非文博系統的國有公益性收藏單位,在政策上給予支援,至少對於上述單位以從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動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贈、歸還、追索和購買等方式進口的藏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加值稅、消費稅。              崔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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