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擬規管代言及網絡廣告調整罰款
「廣告法」將交立會審議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廣告法法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對包括合法性、可識別性及真實性原則,以及受禁止的廣告內容的規定作進一步優化,作為廣告須遵守的核心規範。其中建議規管代言廣告及網絡廣告,為特定廣告例如地產廣告、醫療器械廣告、保健產品等訂定須遵守的專門規定。並建議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新增勸誡機制及引入保全措施及附加處罰。
行政會完成討論《廣告法》法案,特區政府將把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法務司司長、行政會發言人黃少澤表示,《廣告活動》生效至今已超過三十五年,隨着各行業經濟活動的更迭變化及資訊科技的革新發展,如今廣告所涉業務模式、宣傳形式及使用的傳播媒介類型等方面均出現重大變化。同時,為配合特區政府着力優化營商環境及推動簡化行政准照審批程序的施政目標,須對現行法律作出全面的檢討和完善。特區政府於本年七月四日至八月二日展開了《廣告活動法》公開諮詢,特區政府經充分考慮及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後,擬定了《廣告法》法案。
法案主要內容如下: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法案建議對包括合法性、可識別性及真實性原則,以及受禁止的廣告內容的規定作進一步優化,作為廣告須遵守的核心規範。為進一步優化廣告代言及新興廣告模式的規定,法案建議新增規管代言廣告及網絡廣告的規定。
為進一步完善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的規定,法案建議為特定廣告,包括房地產廣告、醫療器械廣告、保健產品及奶粉廣告等訂定須遵守的專門規定。為配合特區政府推進“放管服”的改革方向,法案建議將廣告物安裝由准照制度改為許可及登記制度,並對廣告物的安裝視乎其高度及尺寸訂定特別規定。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法案建議修改現行與藥物相關的法例,容許在無須取得許可下,在展銷會對特定種類的藥物作廣告宣傳及銷售,同時,建議修改《文化遺產保護法》,放寬室內廣告及不屬特定地段作廣告宣傳無須取得文化局的評估及具約束力的意見。為進一步完善處罰制度,法案建議適當調整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金額,並新增勸誡機制以及引入保全措施及附加處罰。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稱,網絡廣告是新興事物,法案將明確規範凡在澳門銷售、交易或提供服務,且其廣告行為與澳門存在特定“連結”,均受到法案規範。廣告中無論傳統代言人還是新興的直播營銷人員,均必須遵守《廣告法》的核心規範。
私營醫療機構廣告申請系統啟用
為促進醫療業界發展,助力本澳經濟多元化,配合推進電子政務以方便醫療業界推廣業務及發佈醫療資訊,衛生局分階段推出相應電子化服務,首階段推出“私營醫療機構廣告申請系統”於昨日(十二)日起在“商社通”上啟用。
衛生局表示,有需要的醫療機構可透過“商社通”網站或手機應用程式使用“商社通”內“實體帳戶”登入系統,填寫醫療廣告相關資料並上傳所需文件後,即可提交申請。完成申請程序後,申請機構可於“商社通”內查閱申請進度及審批結果,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操作。有關“私營醫療機構廣告申請系統”操作手冊及使用注意事項,可瀏覽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瀏覽路徑:“衛生局網頁→醫務活動牌照處→服務手續指南→醫療廣告的申請”。若有疑問可致電衛生局醫務活動牌照處(電話:2871 3734 / 2871 3735)或發送電郵(dl@ssm.gov.mo)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