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城案終審裁決被告共需付248億
周焯華維持判刑18年

【特訊】太陽城集團犯罪案終審,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因為巨額詐騙罪、黑社會罪、不法博彩等在澳門判監18年。周焯華等被告其後向中級法院裁判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昨日(3日)作出裁決,裁定上訴敗訴,維持判監18年。
終審法院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判處被告周焯華等人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支付經營不法賭博活動而獲取的不法收益,改判該等被告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24,865,076,093.70港元(248.65億港元)。
終審法院合議庭於昨日對涉太陽城集團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件作出審理,並裁定如下:上訴人周焯華、司徒志豪、張一平、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王柏齡及梁樹榮就中級法院裁判的刑事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的判罰,即對各上訴人分別判處18年徒刑、10年徒刑、10年徒刑、12年6個月徒刑、12年6個月徒刑、12年6個月徒刑、12年3個月徒刑、12年6個月徒刑及9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檢察院就中級法院裁判中有關詐騙罪的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決定;檢察院就中級法院裁判中有關判處被告張寧寧普通清洗黑錢罪的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判處被告周焯華、司徒志豪、張一平、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王柏齡及梁樹榮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支付經營不法賭博活動而獲取的不法收益的總和金額的部分,改判該等被告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24,865,076,093.70港元;
撤銷判處上述被告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通過清洗黑錢活動所獲取利益的決定;維持中級法院的其他決定。參閱終審法院第108/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周焯華,2021年11月於澳門被捕,被控涉嫌創立及指揮犯罪集團、清洗黑錢及非法賭博等共289項罪名,令澳門政府少收82.6億元博彩稅,法院去年1月18日宣判,周焯華創立及領導犯罪集團、103項在許可地方可法進行賭博、54項相當詐騙罪、3項相當巨額詐騙罪、1項不法經營賭博罪成,而加重清洗黑錢罪則不成立,即合共162項罪名成立。法官宣判,各項罪名合共判監18年。
去年10月19日,太陽城集團的刑事犯罪案件上訴 ,中級法院裁定,其中太陽城創辦人周焯華被控的詐騙罪不成立,無需向政府及六博企支付賠償金,但改判加重清洗黑錢罪罪成,判處8年徒刑,因此仍然維持18年刑期處罰。而集團在經營「賭底面」、「電投、網投」等博彩活動,以及在洗黑錢上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法庭判處周焯華及多名嫌犯以連帶方式向澳門政府支付相關非法收益的總和,金額約250億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