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形式加強維護國安體制頂層架構
「國安委」法案交立會審議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政府將以法律形式更全面規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加強維護國安體制的頂層架構;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預計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經第47/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201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當前有需要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以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黃少澤指出,此外,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有必要同時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有效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黃少澤: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五點
黃少澤並表示,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規範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及職權、組成;二、規範關於國安委主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以及關於國安委的執行及輔助部門;三、規範關於國安委的運作;四、規範關於開支的特別制度、人員制度,以及增加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的條文;五、修改及增加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的制度。預計法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黃少澤指出,現時法院庭審是公開審理,修法提出在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情況下,若法官認為公開審理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未來可以例外形式審理,例如不公開審理;至於由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安事宜案件方面,修法建議不只刑事案件,涉及國安事宜的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都須由指定法官審理。黃少澤又稱,由於參與國安事宜案件的律師會接觸非公開審理,全面掌握案情,建議未來須取得特別許可,當中一定要聽取國安委具約束力的意見,若未能通過國安委審查則需更換律師。
另外,黃少澤稱,現時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要由司警局確保運作,未來計劃取消辦公室,以常設秘書處取代,對標內地和香港體制,協助國安委履行職責,執行維護國安決定,統籌維護國安工作,包括文化、經濟和核安全等非傳統安全工作,以及宣傳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