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現新職能才可設立新部門
審視部門架構三年內完成


【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草案提出只有在出現新職能且難以透過調整現有部門的組織架構履職時,才可設立新的部門。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行政公職局又指,會檢視各部門的職能架構,目標三年內完成審視工作。
行政會完成討論《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草案。為深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進一步精簡政府組織架構,提升政府運作效能,有需要對生效至今逾40年的規範公共部門組織架構的第85/84/M號法令進行全面檢討,為此,依照公共行政改革領導小組訂定的方向和目標,並結合實際情況,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作為日後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必須遵循的法定依據。
法規確立公共部門及實體設立和重組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職能明確原則、精簡高效原則、相互配合原則等。同時,明確行政公職局作為統籌部門,負責跟進、協調及評估特區政府按照法規開展的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工作,並監察法規的執行情況,為此,法規賦予行政公職局相應職權,包括對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立、重組、合併或撤銷方案發表意見、實地考察部門等,而各部門依法負有合作義務,應積極配合行政公職局的工作。
另外,法規亦對政府部門的設立、內部架構、人員配置等方面訂定一系列的規範準則。在設立方面,法規明確規定只有在出現新職能,且難以透過調整現有部門的組織架構履行有關職能時,方可設立新的部門,對新設部門作出明確限制。
在內部架構方面,法規訂定了部門廳、處級附屬單位的設立原則,包括應以合理分工與流程管理為原則,把性質相同、相近或流程上密切相關的職能及工作集中在同一附屬單位執行;廳級單位負責履行所屬部門的政策性目標和核心職能,且只有在必要時,方可下設處級單位。如履行的職能是為所屬部門提供輔助性工作,尤其是涉及行政事務、人事財政、資訊、法律、公共關係等業務時,有關附屬單位只可設置為處級。
法規對部門的領導官職及內部附屬單位的數量設定上限標準,除有特別理由且獲行政長官批准外,因應部門職能且按照人數規模須遵守相應上限標準:1.人員規模200人以下,上限為2個領導官職、2個廳級及4個處級附屬單位;2.人員規模200人至1000人,上限為3個領導官職、6個廳級及12個處級附屬單位;3.人員規模1000人以上,上限為4個領導官職、8個廳級及16個處級附屬單位。
法規亦進一步完善項目組、自治基金及諮詢組織的基本規範,明確有關實體不下設附屬單位,亦不設自身人員編制。最後,法規明確規定各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按照行政公職局編制的工作日程檢視自身的組織法規,並按情況提出倘有修訂建議,以使各部門的組織結構符合本行政法規的規定。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行政公職局局長梁穎妍表示,新法規生效後,會按規定標準和上限逐個部門審視,重點定位部門職能和檢視架構,目標是3年內完成有關工作。她稱,按新法法規重新定義,公共部門數量為47個,而行政法務範疇數個部門亦將重組,包括年底前重組的行政公職局。她又稱,不排除部分部門因工作流程緊密相連會合併。
梁穎妍又稱,對部門的領導官職及內部附屬單位的數量設3個人員規模上限標準,是透過現有部門數據作為推演,目前絕大部分部門為1,000人或以下,當中超過6成為200至1,000人,剩餘約4成規模較小。
印務局本月底將併入法務局
行政會完成討論《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本月(10月)31日起生效。印務局將併入法務局,兩局合併後,新的法務局將由兩局合共6名領導、9廳14處,精簡為1名局長及2名副局長,下設5廳4處,人員合共460人。法務局代局長周錫強稱,有關新法務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委任有待公布。
新的法務局將負責兩局原有的職能,包括特區總體法務的政策研究、統籌立法、法律草擬及相關技術支援、法律推廣、出版《特區公報》及印刷政府運作所需的印刷品。未來的5廳4處,分別為立法統籌及規劃廳、法律草擬廳、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和登記公證及綜合事務廳,其中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下設印刷處,以及直屬領導層的公報出版處、行政及財政處和資訊技術處。
行政會秘書處簡化撤銷附屬單位
行政會完成討論《行政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本月(10月)31日起生效。政府將簡化行政會秘書處架構,僅保留秘書長及顧問的職位,撤銷原有的附屬單位,改由政府總部事務局向秘書處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以及運作所需的人員。行政會原秘書處的人員將轉入政府總部事務局。法務局代局長周錫強表示,目前有 8人會轉入政府總部事務局,會按職程和職級負責相應工作。
其中取消兼任方式擔任行政會秘書處顧問的規定,同時考慮到行政會討論的議題的多樣性及專業性,行政長官可指定行政長官辦公室或司長辦公室的顧問向秘書處提供協助,並列席相關議題的行政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