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去年在澳183天規定 三類人士獲豁免
現金分享7月15日起發放


【特訊】本年度現金分享將於七月十五日起發放,並新增二零二四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一百八十三天的條件,三類人士可獲豁免,八種不在澳情況可聲請發放款項。現金分享不再以「太公分豬肉」的方式去發放,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特區政府對現金分享的初衷沒有改變,而節省出來的公帑將會用於增進民生福利和促進社區經濟發展。
行政會昨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多項法案,張永春表示,自二零零八年以來,特區政府推行了多年現金分享計劃,向持有特區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發放款項。近年,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希望特區政府對現金分享計劃作出檢討和完善。
經聽取社會的意見,並參考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二零二五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對本年度的現金分享的發放資格及聲請手續作出規範。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居民在同時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的情況下,可獲發現金分享,永久性居民每人一萬澳門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六千澳門元。身份條件是指在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居民身份證,這一點與過往制度相同;在澳條件是指在去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一百八十三日,這一點是法規新設的條件。
雖然行政法規新設了在澳條件,但為了照顧特定群體,法規規定三類人士即使不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要求,亦豁免計算在澳時間:一、於去年內未滿二十二歲且父或母一方具備領取現金分享資格的人士;二、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照第4/2010號法律收取殘疾金的人士;三、於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按照第9/2011號法律收取殘疾津貼的人士。
八種情況視為身處澳門
另一方面,行政法規參照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將因下列八種理由而不在澳門的情況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如經計算後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標準,則可獲發款項:一、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二、住院;三、年滿六十五歲居於內地,或者未滿六十五歲因健康原因而居於內地;四、在外地為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僱主工作;五、為負擔居於澳門的家庭成員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六、履行公務;七、居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
居民可於昨日下午三時起登入「一戶通」或現金分享計劃網頁查詢是否符合發放資格。符合發放資格的人士會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透過銀行轉帳或支票方式自動收取款項,無需提出申請。
對於初步未符合資格的人士,如在去年因法定理由身處澳門以外地方,且經計算後符合在澳一百八十三日的要求,亦可在今年六月十八日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透過「一戶通」、現金分享計劃網頁、親身、代交或郵寄(澳門郵政信箱3094號)方式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在審核後如確認符合條件則會獲發放款項。財政局副局長鍾聖心則預計,市民聲請獲批後一個月內會寄出支票。
為了協助有需要的居民查詢發放資格和聲請發放款項的手續,以及在六月十八日後接收聲請文件,特區政府將開通電話查詢熱線(電話:28225000),並會在分佈各區的五個政府服務中心設置專門櫃檯提供支援。
張永春指出,去年底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約七十五萬三千人,目前難以估算多少人達到在澳一百八十三的條件,要待八種不在澳情況人士提出申請並經核實後,才能統計和確定。張永春強調,現金分享是臨時性措施,並非恆常化福利制度,所以沒考慮現金分享發放與財政盈餘掛鈎。他又補充,一天內只要有曾在澳,均視為留澳一天,到內地「買餸」等不會受影響。
省出公帑用於民生福利和發展
張永春稱,近年社會各界不斷就現金分享提出建議,經聽取社會意見,特區政府在維持原有金額及發放方式的基礎上,完善發放條件,令公帑使用更精準,更符合計劃初衷。他強調,節省的公帑會用於增進民生福利和促進社區經濟發展,例如調升養老金、敬老金、殘疾津貼、失業津貼金額,發放育兒津貼,對需要關顧的弱勢群體給予更多、更精準的幫扶等,而不是用於財政儲備。
張永春強調,設定居澳一百八十三天的發放條件並沒有改變現金分享的發放初衷。他指出,周邊地緣政治環境不太樂觀,社區經濟、本地消費各方面亦有不少問題,特區政府設定條件並非為「排除哪些人」,而是將有限的公共資源更加精準用在真正與澳門有緊密聯繫的人身上,相關款項一方面可幫助居民,居民收到款項後又可以用在本地消費,促進社區經濟發展。
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陳寶雲稱,八種不在澳情況除兩項新增外,其餘均為央積金現行規定,相信市民基本上均熟悉,領取央積金及現金分享申請亦可在同一表格完成,令市民申請更便捷。她又提醒,若透過提供虛假聲明或資料,騙取現金分享,相關人士不僅會被追討已經收取的款項,並需承擔倘有法律責任,包括「偽造文件罪」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