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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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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危樓宇影響公眾安全
政府清拆追收費用罰款


    【特訊】樓宇作為私人財產,《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在樓宇保養維修方面已明確規定了業權人必須承擔樓宇維修的責任和義務,業權人應定期保養維修樓宇,使其恆常保持安全良好的使用狀況,持續失修可能造成他人生命或財產損失,不容忽視。土地工務局近期分別清拆兩座殘危建築物,以免危及公眾安全,強調相關費用及罰款定必向業權人追討。 
    一幢位於關前正街的樓宇,因屋頂倒塌被開立殘危樓宇案卷,經土地工務局檢驗委員會檢驗後,證實處於殘危狀態,刊登告示要求業權人須進行拆卸,由於至今沒有收到任何回應,局方日前執行清拆工作。另一宗殘危樓宇個案則位於茨林圍,同樣經檢驗委員會檢驗後,證實已呈現殘危狀況,上月由局方完成清拆。
     土地工務局透過日常巡查、市民投訴或其他部門轉介,派員到現場對樓宇狀況進行檢查,從而對樓宇的失修狀況作出評估及跟進。今年截至11月底,建築物失修而進行巡查有404宗、通知業權人盡快檢查及維修有235宗、通知樓宇所有人遞交《樓宇狀況報告》有12宗、檢驗私人建築物有13宗。
    倘樓宇呈現缺乏保養的跡象,局方會通知業權人於期限內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對樓宇進行檢查並編製《樓宇狀況報告》(相關編寫指引https://www.dsscu.gov.mo/zh/publicinfo/guideline-1),將失修部分進行記錄並須提供解決方案。 
    當樓宇出現明顯的失修以至殘危狀況,局方會依職權進行檢驗,繕立《檢驗筆錄》,並將檢驗結果通知業權人。業權人須遵守局方命令,於期限內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士編製工程計劃,對樓宇進行維修、加固、局部拆卸或全部拆卸。
    一旦發現樓宇有即時倒塌危險或嚴重危害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局方可即時要求業權人進行所需的工程,以保障公眾安全;若業權人不盡快處理,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執行清拆工作,業權人須承擔相關費用。
    業權人如不按上述要求執行,亦將受到行政處罰,包括不於期限內提交《樓宇狀況報告》,自然人可被罰款澳門元2,500元至5萬元,法人可被罰款澳門元5,000元至10萬元;不在指定期間內進行或完成相關維修或拆卸工程,自然人可被罰款澳門元5,000元至20萬元,法人可被罰款澳門元15,000元至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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