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及主管人員犯過錯可被停職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繼續討論《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引述政府代表指出,領導及主管人員存在過錯可被停職,原因可包括未依法對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回覆審計署的審計報告、不執行相應建議或糾正措施等情況。另外,領導及主管人員的代任期無需連續六個月,只需一年內累計滿六個月,即可符合條件。
立法會二常會昨日續審《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列席會議。
會後,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領導及主管人員在定期委任前應以代任制度擔任有關官職,即試用期。代任期間經評估適合,政府才會作出定期委任,委員會認同此安排具彈性,但部分情況則不需代任期,包括曾擔任管理、協調和監控職務的人員擔任領導及主管相應或較低職級的官職,須聽取行政公職局具約束力的意見;又或經適當說明理由並經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者,亦可免除代任要求。
陳澤武又指出,特區政府經考慮包括患病等特別原因,代任期不再要求須連續六個月,只要一年內滿六個月亦符合代任期條件,但代任期不得累積超過十二個月。
陳澤武表示,特區政府新文本增加條文,包括領導及主管人員存在過錯可被停職,原因可包括未依法對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回覆審計署的審計報告、不執行相應建議或糾正措施等情況。
另外,法案建議取消現行制度中對領導人員的公開譴責制度,改為勸誡機制。他引述政府再次解釋,公開譴責制度意義不大,過去並未實施,操作性不強。
陳澤武表示,會上委員會與政府代表共同審議法案最新文本,討論過程順暢,同時釐清部分條文。接下來,將待特區政府提交最終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