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高教人員發展制度草案完成討論

【特訊】特區政府制定《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行政法規,教學人員須完成由當局統籌的專業發展活動,同時,活動時數須符合法定的百分比,亦會與晉級掛鉤。法規自今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為促進教學人員的專業成長和完善專業發展制度,特區政府制定《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行政法規。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法規的適用對象包括公立及私立學校、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教學人員。二、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具職權統籌專業發展活動,以加強教學人員對澳門的教育政策及教育法規的認識、配合政府政策持續更新及深化教學技能、提升各項專業能力等。
三、專業發展活動內容包括提升教學知能與素養、促進學生成長與輔導學生的能力,以及提升教育行政管理能力等。活動分為兩類:第一類為核心發展活動和一般發展活動;第二類為校本培訓活動和其他實體培訓活動,活動時數須符合法定的百分比。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每年透過電子平台公佈培訓實體清單。四、法規訂定各類專業發展活動的程序,包括報名及登記手續、錄取及預審結果的通知、活動時數的審核及計算等,有關程序須透過電子平台進行。法規自今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教青局局長龔志明表示,有關培訓與教師的晉級具必然關係,每年平均需完成約 三十小時,若不滿足時數可能會影響晉級時間。在過去幾年培訓,教青局已為教學人員每年提供超過二十二萬小時的專業發展活動。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24/2020號行政法規〈電子政務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細則加強行政公職局推動及監察電子政務發展的職能,引入勸喻機制,行政公職局有權向未遵守電子政務範疇法規或指引的部門發出勸喻,若部門沒有合理原因拒絕接納勸喻,當局可依法向其監督實體反映情況;法規並完善電子通知服務的規定,公共部門與利害關係人訂立的協議須明確列出電子通知服務涵蓋的範圍,若部門更改服務範圍,應預先向利害關係人作發佈。
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陳子健表示,過去幾年各部門在推動電子政務上都展現出協作精神,相關修訂僅為細化及統一相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