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酒吧飲食等擬合併為「餐飲場所」
市署規管簡化開業流程


【特訊】立法會小組會細則性審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法案建議將原有場所分類的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和飲食場所,合併為獨一類「餐飲場所」,由市政署規管;亦建議引入登記制度,大幅簡化開業流程。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法案建議將酒店外的餐廳及酒吧納入市政署統一監管。法案建議將原有場所分類的餐廳、酒吧、飲料場所和飲食場所合併為獨一類「餐飲場所」,由市政署規管;至於「舞廳」則列為另一類,繼續由旅遊局規管。委員會主席梁孫旭會後稱,根據政府資料顯示,本澳目前共有十一間舞廳,其中一間持有餐飲及舞廳營業執照;持市政署有效飲食牌照場所共二千零九十五間,飲料場所有一百八十三間;酒店外的餐廳及酒吧場所共約 一百五十三間,當中三十七間為酒吧。
梁孫旭表示,法案建議,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毋須開展複雜裝修工程的獨立單位,申請人只需提交最多七份文件,經十個工作天核驗文件,以及兩個工作天登記後便可取得經營准照,較現時的約四十天大幅縮短,工程審批部門亦由原來的六個部門簡化為只剩市政署和工務局;若實用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場所,則沿用現有准照制度,事前圖則審批最多提交十八類文件,至於現場檢查環節亦最多提交 九類文件,符合各部門要件後,方能獲發准照,優化後流程約為三十五個工作天。
在飲食店申請及「頂手」方面,梁孫旭稱,申請者未來可要求市政署舉行最多三次技術會議,提供包括3D模擬場景等輔助服務,以協助投資者提前評估,首次技術會議免費,其後每次收費五百元。梁孫旭又稱,「餐飲場所」部分技術要求未來將透過批示放寬,包括不再限制廚房面積、放寬衛生設施與客用量的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