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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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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藐視法庭囚2個月
    【香港中通社5月16日電】(記者 寧之羽)黃之鋒於2014年“佔旺”期間違反禁制令,阻礙執達主任在旺角清場,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獲判監3個月後提出上訴。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16日判黃之鋒監禁2個月,須即時返回監獄服刑。
  法官宣布判決時表示,刑事藐視法庭威脅到整體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是對法治、香港的根本結構和基石的直接挑戰。黃之鋒的刑事藐視行為嚴重、輕蔑和蓄意違反法庭命令,原審法官裁定他參與的程度既深入且廣泛及扮演領導角色是有充分的證據支持,並且明顯是正確的。
  法官認為,黃之鋒的行為等同直接及正面挑戰法庭,對法庭構成侮辱。而黃之鋒對其行為的種種解釋,不論是個別或共同考慮,均無法實質減輕其刑事藐視法庭行為的罪責及嚴重性。即使考慮了他在犯案時尚屬年輕及其個人情況,最合適的處理方法仍是即時判監。
  黃之鋒因此案早前被判監3個月,並曾服刑6天,其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這次上訴庭宣布判決後,黃之鋒須入獄完成剩餘刑期。
  同案的岑敖暉等被告被判監1至2個月,但獲緩刑12至18個月不等。至於黃浩銘則被判囚4個半月,他遭上訴庭駁回上訴後,去年底亦遭終審法院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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