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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2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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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續討論危險品監管法案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繼續討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任何情況下持有、生產、出售及其他方式等使用禁用危險品清單內的危險品,可處最高三年徒刑。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後表示,刑法典內對持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是可處兩至八年,顧問團對兩者如何配合及法案條文設計存疑,並關注會否設立刑法典內刑罰加重或減輕的適用條文。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舉行會議,續討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二常會已完成法案的首輪細則性審議,將草擬問題清單提交政府,同時立法會及政府顧問團隊會開會討論法案及理順條文,其後委員會將正式約見政府討論法案。
    陳澤武指出,草案第三十五條建議,以任何名義持有、生產、配製、製造、出售、進出口、取得、轉讓、運輸、儲存、交易,又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附件二所列的禁用危險品者,處最高三年徒刑。但顧問團提醒,《刑法典》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質條文列明,違法者最高可處二至八年徒刑,並設有情節加重或減輕條文,想問政府會否參考刑法典規定立法。
    草案第五十六條建議,凡本法律未有特別規定者,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規定,但為何沒有刑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
    陳澤武指,問題清單內容包括將向政府查詢具職權當局應維持一資料庫,記錄危險品的種類、進出、儲存、使用及流轉的資料。究竟是每個權限實體各有一個資料庫,抑或只有消防局設立資料庫,並開放其他權限實體查閱。消防局是負責處理個人資料的實體,但倘若其他權限實體監管個案時接觸該些個資,將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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