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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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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出租予逗留期不足90天旅客將受罰
 打擊經營非法旅館亂象
    【特訊】特區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草案,界定凡將住宅出租予獲准在本澳逗留不多於九十天的旅客,有關住宅則被視為非法提供住宿。法案並建議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以及網上預訂酒店或旅館平台的監管,並對違法行為訂定行政處罰。同時,法案鼓勵被用作非法旅館的業主舉報,若舉報的業主沒有參與經營非法旅館,當局可豁免「封屋」及斷水斷電。
    行政會昨日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多項法規詳情,發言人兼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為打擊和遏止在大廈住宅單位向公眾提供非法住宿的亂象,二零一零年制定及實施了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隨着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為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
    法案修改非法旅館的定義,規定入境本澳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九十日的旅客,僅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如住宅單位的業主將有關單位出租予上述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則會定性為非法提供住宿,但屬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活動而提供住宿的情況除外。
    法案亦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以及網上預訂酒店或旅館平台的監管,並就有關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如業主向當局舉報個案,且該業主沒  有參與經營非法旅館,當局可豁免「封屋」及斷水斷電的措施,或者縮短實施這些措施的期間。
    另外,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2017號〈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法律草案,配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有關專項及自動稅務信息交換的最新國際標準。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法案內容包括專項信息交換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退休基金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管理實體所擁有的信息;廢止交換的信息僅限於澳門收到請求當年及之前五個稅務年度內所涉的信息;增設自動信息交換的違規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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