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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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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制度年底生效 違法可被罰款三萬五
 外賣店獲發證明才可經營

   【特訊】特區政府訂立《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於今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燒味店、台式飲品店等外賣食品活動場所,須獲發登記證明才可對外開放,違法者可被罰款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同時,外賣店須於登記後,方可在外賣手機應用程式上架。據悉,目前約一千九百間外賣店將受法規規管。
    行政會完成討論《外賣食品活動場所的登記制度》行政法規草案,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特區政府透過制定本行政法規,為未納入准照規範的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設立登記制度,以強化對源頭生產和食品處理環節的管控,保障食品安全。登記制度將監管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但按現行法例須領有准照或許可的食品業場所、公共街市攤位或由市政署管理的售賣亭、茶座及小食店,以及臨時性展銷食品的場所或攤位除外。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外賣食品活動的場所不得設於現場環境與經營有關活動明顯不相符的不動產。此外,場所僅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對外開放,經營者須將登記證明張貼於場所顯眼處,在互聯網或手機應用程式的宣傳亦須顯示有關登記資料,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在財政局申報開業的場所經營者,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市政署申請登記。法規生效後,新開業的經營者須向市政署申請登記並在獲發登記證明後方可開放。法規就登記制度訂定有關行政處罰,違法者可被罰款五千元至三萬五千元。該行政法規自今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張永春表示,今次採用登記制度是考慮現時已有不少外賣店,若以准照規範審批需時,或影響經營,部分店鋪亦未必能在短時間內符合要求,為了令場所受到基本食安監管,因此設立登記制度,待不斷完善後才考慮准照及發牌制度。張永春稱,法規規定,不論在網上或現場銷售,若涉及經營性的食品加工行為,一定有實體店才可經營,不能設於住宅內。他又稱,法規生效後,外賣店須於登記後,方可在外賣手機應用程式上架。
    市政署食品安全廳廳長張桂達補充,現時約一千九百間外賣店將受法規規管,如小食店、燒味店、麵包店、飲品店、以及會即場製作食品的手信店等。
    另外,為推進公共行政改革,優化部門架構和職能,減少行政成本及提升效率,特區政府制定《撤銷法務公庫》行政法規,撤銷法務公庫,並將公庫原有對登記及公證機關、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及若干委員會提供財政支援的職能轉至法務局,原有的收入撥歸特別行政區庫房,財產則歸特別行政區所有。
    此外,在公庫聘用的人員將轉入法務局,由公庫徵用的人員改由法務局徵用。特區政府將不會因該行政法規的生效而增加財政負擔。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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