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為升降設備登記 分聘公司保養維修檢驗
諮詢文本建議引入年檢制
【特訊】《升降設備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引入年檢制度,沒有做年檢的升降設備會被即時停用,違法的維修保養及檢驗公司可被科處一萬至四十萬元罰款。諮詢文本也提出,業主、承租人、業主會和管理公司對升降設備有維修保養責任,他們須為升降機設備登記,並分開聘請兩間公司作恆常保養維修和檢驗,檢驗公司不可做維修保護工作。
政府正進行《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的草擬工作,在二○一三年推出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基礎上,參考歐盟有關升降設備的最新標準、本地相關建築法例,以及總結過去實務工作經驗,期望透過制度化及規範化管理,包括由獲專業認證的人員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維修保養及每年一次定期檢驗,令升降設備的使用更有安全保障。
為使未來實施的《升降設備法律制度》更具民意基礎,政府草擬了諮詢文本並進行公開諮詢。諮詢文本建議清晰各持份者的權責、規範維修保養及檢驗實體,以及明確各項流程和要求等,內容分為升降設備的適用範圍、涉及升降設備的關係方、升降設備的安裝、登記、維修保養、檢驗及停運、對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規定及罰則五個章節。
其中,文本建議的升降設備適用範圍包括: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貨物的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及載客用平台。
涉及四個關係方,包括責任人、維修保養實體、檢驗實體及監察實體。為了能有效進行監察,建議在不影響法律賦予管理實體職權的前提下,將監察職權賦予工務局。
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並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保養和維修,以及由檢驗實體進行每年一次定期檢驗;在完成每年的定期檢驗後,可透過檢驗實體申請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並於設備當眼處展示。工務局有權對升降設備作抽樣檢測、調查設備發生的意外,以及停用不符合要求的升降機。
工務局表示,現時有四十多間電梯保養維修公司在當局登記,至今只錄得一宗升機降設備機件事故。小業主責任是聘請維修保養公司和檢驗公司,檢驗公司不可做維修保護工作,小業主聘請維修保養公司後,若發生事故,小業主責任會自動轉嫁。
對維修保養公司及檢驗公司的架構和人員要求方面,文本建議除必須取得相關業務的專業認證外,前者要求最少包括一名全職維修技術員及一名全職保養員的編制,後者則最少包括兩名全職技術指導員及4名全職檢驗員的編制。
諮詢文本建議,違法的維修保養及檢驗公司可被科處一萬至四十萬元罰款。工務局稱,文本對作為第三方的檢驗公司的罰則會相對嚴厲,最高罰金主要涉及檢驗公司不誠實,沒有履行獨立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