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女涉拾獲手機不報法辦
【特訊】治安警日前先後接獲兩宗拾遺不報案,兩名本澳居民疑不慎遺失手機,被人拾獲並據為己有,警方經調查後,共拘捕兩名本澳男女及一名內地女外僱,警方呼籲拾獲他人遺失物後,切勿見財起貪念據為己有,以免觸犯刑法。
治安警表示,於本月十一日接獲市民報案,稱駕駛電單車期間不慎遺失了一部價值約八千澳門元的手機,故報警求助。情報廳隨即展開調查,根據事主提供當日的行駛路線,透過「天眼」系統鎖定一對涉案男女,並於十二日分別在工廠街及永康街一帶將兩人截獲。經調查,該男子當日駕駛電單車接載該女子,途經白朗古將軍大馬路附近時,發現有人在路上遺下一部手機,便告知該女子並將手機拾去,而該女子打算將上述手機留待日後自用。
涉案男子年約六十歲,涉案女子三十多歲,均為本澳居民,警方以涉嫌觸犯「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偵辦。
治安警於同日另接獲市民報案,稱較早前乘坐電單車下車時,不慎丟失一部價值約九千澳門元的手機,懷疑被人拾獲並據為己有。情報廳接手跟進,透過「天眼」系統鎖定一名涉案女子,並於十四日在該女子經關閘口岸入境本澳時將其截獲。該女子承認日前途經事主的下車地點,發現有人在路上遺下一部手機,隨之貪念萌生而將其據為己有,並將手機帶回住所留待日後自用。
涉案女子為年約五十歲的內地外僱,警方以涉嫌觸犯「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將其移送檢察院偵辦。
治安警察局呼籲有部分人認為「拾遺不報」是無傷大雅的行為,但這種想法絕對是錯的。若見財起貪念而拾獲他人遺失物據為己有,將有機會觸犯《刑法典》第二百條「在添附情況下或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