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終院就律政司上訴押後裁決
黎智英期間繼續還押
【香港中通社2月1日電】(記者 王姝)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批保釋的上訴,2月1日在終審法院審理。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押後頒佈書面裁決,期間黎智英繼續還押。
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欺詐罪”,早前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1000萬港元保釋外出。律政司其後獲批上訴許可,黎智英再度還押候訊。
上午9時許,已被還押32天的黎智英由囚車押至終審法院應訊。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和霍兆剛,及兩名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和司徒敬審理,這也是終審法院首次審理香港國安法相關案件。
香港國安法第42條條文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時認為,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黎智英保釋犯了原則性錯誤,案件應分為兩階段處理,首先是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其後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考慮是否批准保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問,考慮到國安法第42條,法庭是否可忽略一般保釋程序?周天行稱不一定,但國安法的保釋門檻更高,必須予以優先考慮。
張舉能再問,國安法要求法官考慮被告未來行為,若對被告行為施加條件予以限制,為何不能作為接受他不會再犯的理由?周天行指出,國安法關乎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不能出現重犯機會,否則會帶來不可承擔的後果,所以應先考慮還押而非保釋。
對於黎智英一方認為法庭應以“無罪假定”作為參考基礎,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就質疑,香港國安法的前提是被告不准保釋,有別於普通法,故不能以一般“無罪假定”情況考慮。
張舉能等5位法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押後頒佈書面裁決,期間黎智英繼續還押。如果律政司本次上訴被駁回,黎智英保釋決定將被裁定有效;如上訴得直,該保釋決定將被作廢。
當日庭審前,大批傳媒和逾百名市民在法院外排隊等候旁聽,警方在附近巡邏戒備。多個市民團體接力式在終審法院外請願,強調黎智英“反中亂港”證據確鑿,促法院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