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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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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南灣湖多地段規劃圖說明
    【特訊】工務局已發出南灣湖 C區 2份涉及司法機關設施的規劃條件圖正圖。工務局在官網說明,包括程序合法,還綜合考慮了保護 「澳門歷史城區」景觀,以及城市總規草案,又引用文化局的分析,認為 2份規劃條件圖草案的限高,均可維持從主教山聖堂眺望台望向氹仔的主要海面範圍,未有改變本澳 「山-海-城」的整體城市空間布局特徵。
    因應社會對南灣湖C1至C4地段(政府設施-法院及檢察院)、和南灣湖C12及C14地段(政府設施-法院)的規劃條件圖之關注,現按城市規劃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內容扼要,梳理並說明政府綜合考量的因素。
    工務局表示,按照《城市規劃法》規定,就未有詳細規劃的地區,土地工務運輸局因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依職權發出規劃條件圖。在編製該兩份規劃條件圖草案時,工務局根據《城市規劃法》、《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諮詢文化局意見,並於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9日就草案進行公示及於2021年1月6日聽取城市規劃委員會意見,過程符合法定程序。最後,政府還綜合考慮了保護「澳門歷史城區」景觀,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規規劃(2020-2040)》(草案),尤其符合當中提出:要致力保護澳門具代表性及價值的景觀視廊與視域 1 的要求才發出規劃條件圖。
    由於兩份規劃條件圖草案涉及文化局關注的景觀視廊,即從主教山聖堂眺望台望向氹仔方向間的海洋的視線聯繫,故文化局分別作逐案分析,主要關於建築限高對澳門歷史城區價值3 的影響。
    文化局按兩份規劃條件圖草案的限高作視線分析,均可維持從主教山聖堂眺望台望氹仔方向間的主要海面範圍(並不等於現況所見的全部海面範圍),未有改變本澳「山-海-城」的整體城市空間佈局特徵。
    「建築物實際最高點」是指樓宇及其構築物的最高點(即包括屋頂所有構築物,如梯屋、水箱等),按建築專業,作為使用空間的建築樓層高度將更低。另外,兩地段均已建有現況建築物,即初級法院(位於C2地段,樓宇高度約為海拔41米)和終審及中級法院(位於C14地段,建築物最高點約海拔22米)。兩棟建築物均沒有計劃拆除,即樓高不變。至於規劃條件圖內其餘地段,倘按規劃高度建設,由主教山外望,仍可看到嘉樂庇大橋橋面及海面,只有橋墩下方部分海面及航道可能被遮擋。
    多年來,社會意見一直要求政府部門集中辦公及自建政府辦公大樓減少租用私人物業,尤其現時各級法院分散多個地點,對工作人員及市民造成不便及混亂。在現有法院用地旁進行擴建,將同級法院歸入一個整體建築物內集中辦公,除可優化工作效率,便利服務市民之外,還能突顯法院的莊嚴性及專業性。目前提出的方案既為司法部門使用空間長期不足的情況提供解決條件,也能配合總體規劃草案提出完善及優化行政辦公設施的佈局。
    政府的責任是在社會發展和景觀保護之間作出平衡,並在一定的條件限制之下有效率地利用緊絀的土地資源。現時C12及C14地段主要建築部分的建議高度,已較原規劃4 的高度減少三分之二(由超過海拔90米減少至約海拔30米),地積比率也大幅下降,體現了對歷史城區保護的重視。倘若再降低兩地段的樓宇最大許可高度,按總體規劃提出的階梯式建築高度輪廓,孫逸仙博士大馬路以南的南灣湖D區和新城B區西側的可建性近乎為零。
    規劃條件圖所訂定的地段開發指標(如高度及覆蓋率等)是最大值,然而,透過不同地區的經驗,建築設計專業給予的彈性思考空間,是可以令建築物與環境更具協調性。由於此兩地段均為政府工程,工務局經考慮社會各方面意見後,已在規劃條件圖正圖中增加了城市設計的限制條文,包括「在工程計劃草案及建築計劃階段須聽取文化局的意見」及「建築物之設計須與周邊環境及現有建築物相互協調」,令在後續建築設計時,建設和使用部門可按需要訂定建築物的實際高度,並透過建築設計手法,創造豐富的城市天際線,進一步協調「山-海-城」之間的關係,達致景觀保護和城市發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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