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表決民防法案獲通過
【特訊】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民防法律制度》法案,自今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法案中俗稱「謠言罪」入罪的定義引起爭議,列席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控告發放虛假消息,必需要有大量的依據証明存在故意,並非由警方一方作出判斷。
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及表決《民防法律制度》法案,獲得立法會大比數通過,該法案自今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文本中的「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謠言罪」,入罪成爭議點,議員區錦新認為,「謠言罪」或威脅言論自由;議員林玉鳯則問及在執法程序上會否向警方提供相應培訓,以訂定入罪的條件;蘇嘉豪則不認同現階段有必要另立「謠言罪」,變相產生寒蟬效應;高天賜認為「謠言罪」定義模糊,擔心市民誤墮法網。
列席的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民防法律制度法規定構成「謠言罪」入罪的五個要件,即宣布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下,必須有意圖、編造虛假資訊、主觀行動且引起公眾受驚不安等。黃少澤指出,重大災難期間民眾情緒穩定與否,對開展民防工作好重要,虛假資訊會危害公眾利益及影響政府與市民之間信任。
黃少澤又舉例,大災大難期間,若政府澄清虛假信息後,且經警方證實造謠者是有接收官方消息的渠道,但仍然繼續散播假信息,即構成「謠言罪」。黃少澤強調,警方執法時會多方核查舉證,四十八小時內送呈檢察院,檢察院按客觀依據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絕對有法可依,並非「話罰就罰」,加上「謠言罪」入罪構成要件相當嚴謹,形容「要入罪都好難」。
黃少澤補充,警方執法過程中必須經過上級指令才作出判定,而法院亦有一定客觀判定。黃少澤重申,該法案是非常嚴謹,與世界各地的類似的犯罪是完全不同,特區政府期望透過法案守住底線,以保障大眾利益,保護市民的言論自由。另外,法案原定在八月十日生效,黃少澤稱,因按客觀情況,未能趕及公佈及實施,為有利法案通過後完成後續程序,改於九日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