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細則性審議修改外僱法
【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新工作文本建議非本地居民入境本澳工作前,須取得以工作目的之入境憑證,以及符合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的其他法例,才能以外僱身份入境。委員會關注新制度如何配合現時的條文,當局解釋僱員持工作憑證及聘用許可入境時,原則上已可獲發臨時逗留許可,即雙方的勞動關係成立,若外僱最終不獲發藍卡,僱主須負擔相關外僱回程的費用。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續審議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主任辜美玲、勞工局長黃志雄等政府代表列席。三常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表示,政府提交的最新工作文本中增加了兩條文,建議在《聘用外僱法》新引入「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取決於其已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從澳門特區以外的地區入境,但續期的情況除外」的條文。
委員會關心該新引入的制度如何與外僱法的現有規定「合同的定立與生效」配合,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指,勞動關係的確立取決於僱主需獲當局發出聘用許可,以及僱員(非居民)則需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由澳門以外地區進入本澳的情況下獲治安警發出臨時逗留許可的一刻計起,以確立有關勞動關係,一旦勞動關係結束,外僱最終不獲發藍卡,僱員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費用須由僱主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