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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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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外地樓宇需符澳門廣告活動法

    【特訊】鑑於在本澳宣傳非本澳樓宇的廣告日益增加,經濟局和消費者委員會加強與業界溝通,要求遵守法律規定及注意事項,致力保障本澳消費者的權益。
    近年不少本澳市民到內地、其他國家或地區購買物業,特區政府對此一直關注,透過各種宣傳途徑,為本澳消費者提供資訊,讓他們掌握注意事項,更好保障自身權益。
    同時,為加強與業界溝通,經濟局聯同消費者委員會,於本月27日在經濟局舉行解釋會,向本澳的報章媒體、廣告業及房地產業,介紹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有關宣傳樓宇廣告的規定,及有關注意事項。
    經濟局重申在本澳宣傳非本澳樓宇廣告須符合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的規定,包括廣告信息應符合真實性原則,以及載有交樓期限及售樓條件、出售單位的實用面積等內容,並要求業界遵守盡職謹慎的義務。如發現違反法律規定的廣告,將依法作出處罰,當中如不遵守第17條規定而傳播樓宇廣告者,最高可被科處8,000澳門元罰款。
    同時,消費者委員會一直致力為消費者提供資訊,提醒消費者為保護自身權益,應留意樓宇廣告內的資料,不要輕信售樓廣告。例如在預售內地樓宇單位時,廣告內應載有“國有土地使用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証”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証”編號。
    消費者亦要注意《廣告活動》法律的其他規定,上述種種資訊有助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增加消費者對跨境消費的信心,減低產生法律糾紛的風險。
    市民如欲獲取有關保障消費權益的訊息,歡迎閱覽消費者委員會的網頁(https://www.consumer.gov.mo/),或致電8988 9315(非辦公時間提供電話留言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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