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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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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常委會法工委駁港高院
涉政府訂立《禁蒙面法》裁決

港澳辦亦對高院該判決產生負面影響表強烈關注

    【香港中通社11月19日電】(香港中通社記者 邱詠真)對於1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特區政府訂立《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9日指出,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符合香港基本法。國務院港澳辦亦對高院該判決產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
  香港特區政府10月初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一眾反對派議員對此申請司法覆核。高院18日裁定,《緊急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規例這方面,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至於《緊急條例》中關乎緊急情況的條例是否合憲的問題,該庭不作裁斷。
  法庭還裁定,《禁止蒙面規例》中在未經批准集結、部分情況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中使用蒙面物品屬罪行,以及警務人員有權要求涉事者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了為達致該等目的之合理所需,故此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
  這一裁定引發社會熱議。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19日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已被採用為特區法律,因而符合基本法。
  臧鐵偉指出,香港高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19日也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全部規定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香港高院這一裁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我們將密切關注此案後續發展。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19日在接受香港中通社採訪時指:“《基本法》第158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由此可見,香港法院還是有解釋權力的。但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有最終判斷和決定權力’,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對於高院這一裁決,顧敏康分析指:“從摘要來看,法官引用了很多條文,但其中許多看起來是不相關的,例如基本法第五十六條,即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的條文。但《禁蒙面法》本身就是特首及行政會議開會決定的,違反了什麼東西?此外,摘要提到的基本法第八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既無抵觸,也未經修改,這反倒證明特區政府的做法沒什麼問題。”
  顧敏康直言:“高院在當前局面下頒出這樣令人難以信服的判詞,對於已持續5個多月的暴亂,可能進一步引起爭議,對政府管治和警方執法造成負面影響,導致社會更加混亂。這也可能給予暴徒更多藉口,去實施更多激進行動。”
  不過他也指出:“這次判決並非最終判決,特區政府完全應該上訴,直至終審法院;此外還有人大釋法這一方式。從過往經驗來看,這樣的判決是完全有可能被推翻的,期待香港的司法監督機制能有效運行。”
  此次修例風波中,香港的司法制度頻遭質疑。對此,顧敏康認為:“法院解讀基本法時,應符合基本法的原意,應考慮如何解讀更符合全社會的共同意願,如何提供更讓人信服的理由。這是香港法官需要反思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也指出,此次裁決顯示出,香港法官對止暴制亂的法治必要性及《緊急法》原理,存在一定誤解和司法上的不審慎。他還指,香港司法在止暴制亂的“三權合作”及承擔維護法治責任方面的缺環與薄弱態勢,更有可能令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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